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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標準剝奪大批孩子福利 按年齡劃分盼寫入未保法

發佈時間: 2019-07-23 09:48:36   |  來源: 新華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1.2米以下免票、1.5米以下半票——這個被多個行業和地方使用多年的兒童票規定,或將在道路客運作業被終結。

7月12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發佈。徵求意見稿完善了兒童票、免票優惠政策,明確以年齡作為主要依據、身高作為補充依據的兒童票、兒童免票劃分標準。

“在道路客運作業推行這一規定,有利於更大限度地保障兒童福利,更顯意義重大,也因此備受社會關注。”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苑寧寧説,國家對兒童給予的政策照顧和福利優惠,應當以年齡而不是以身高來判斷。兒童福利政策是針對整個未成年人群體的,而不是選擇性地給予一定身高群體的。因此,建議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作出規定,把年齡作為購買兒童票的依據。

在去年和今年的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獸藥飼料監察所副所長張莉都提交了關於按年齡劃分兒童票的建議,呼籲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增加兒童票制度,明確規定按年齡劃分兒童票,標準統一定為18周歲以下。

身高標準變相剝奪大批孩子福利

徐傑的兒子今年6歲,正在上小學一年級。趁著兒子放暑假,徐傑和妻子帶他來北京玩了一週。

“我們是從寧波坐高鐵來的北京,無論是高鐵票還是景區門票,都是要量身高,我兒子現在是1.35米,我們給他買的都是半價票。照他這速度,估計到10歲就超過1.5米了。按照現在的定價方式,到時候就要買成人票了。”徐傑説。

“在公共場所對兒童實行優惠政策,初衷是對兒童的一種照顧,是兒童福利理念的體現,在二三十年前,由於我國的證件制度並不是特別健全,在這種情況下,以身高作為兒童票的認定方式,是一種簡單有效的判斷方式。”苑寧寧説。

有關數據顯示,從1992年到2012年,全國六歲的城市男性兒童平均身高增加了8.6釐米,達到1.2米,12歲兒童平均身高已超過了1.5米,14歲兒童的平均身高已達到或接近1.6米左右。而這樣的身高,按照目前大部分1.2米的身高規定,都買不了兒童票。

然而,兒童票的認定標準卻並未隨之改變。

6月24日,長三角消保委聯盟發佈首個消費調查報告。聯盟對1000多個長三角景點兒童免票規則進行了大數據收集和梳理後發現,大多數景點兒童免票以身高為標準,身高兼顧年齡的僅為6.2%,景點性質不同,規則差異度較大。

在張莉看來,目前有很多行業、地方仍以身高作為兒童票標準,這樣就變相剝奪了大批孩子的福利,也窄化了兒童票政策的本意,有失公允。對此,建議以政府為主導,各部門密切配合,進一步推行按年齡劃分兒童票標準的政策。

以年齡作為認定標準已變得可行

在6月24日的發佈會上,長三角消保委聯盟倡議區域內景點推行兒童免票身高與年齡兼顧的舉措,得到了上海迪士尼、江蘇周莊古鎮、浙江西溪濕地、杭州東方文化園、安徽黃山風景區等200多家景點企業的積極響應。

在苑寧寧看來,這200多家景點企業對於兒童票標準的調整,也證實了一件事情——按照年齡作為兒童票認定標準是可行的。

“我國在社會管理、身份登記、證件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已經越來越規範化和資訊化,以年齡作為認定標準已經變得可行,這種方式更加合理,更有利於貫徹落實對兒童的優惠和福利政策。”苑寧寧説。

張莉也指出,之前以身高作為兒童票標準,主要是因為簡單直觀,而查驗年齡手續複雜,隨著科技手段的進步,簡化兒童票購買手續,快速簡便查驗年齡已成為現實。

事實上,早在2009年,《貴州省整頓和規範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工作實施方案》就提到,兒童的免票標準從以前的身高“1米1或1米2”變為“14周歲以下兒童”均可免費。

儘管一些省份或者景區對兒童票的標準作出修改,但也只是呈現出“星星之火”的態勢。與之相比,此次徵求意見稿的發佈,頗有幾分“燎原之勢”。

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持載明姓名、本人相片和年齡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兒童,6至14周歲的執行客票半價優待,並提供座位;6周歲(含6周歲)以下、不單獨佔用座位的實行免費乘車(9座及以下客車除外),6周歲(含6周歲)以下、單獨佔用座位的執行客票半價優待。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在兒童票的認定方面,實行了年齡為主、身高為輔的“雙軌制”。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兒童未攜帶載明姓名、本人相片和年齡的有效身份證件的,以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和1.2米至1.5米為標準,分別執行免費乘車、客票半價優待。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出臺統一標準規範兒童票,實行“限齡”和“限高”的“雙軌制”,是一種比較合理的兒童票定價機制。對於身高明顯低於規定的兒童實行兒童票制,對於身高較高但有證件證明實際年齡為兒童的,也依然享受應有的兒童福利,為兒童票的限制提供雙向選擇。

在修改未保法時完善兒童票制度

2月18日,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就廣州長隆集團有限公司多個場所存在以身高作為未成年人優惠票標準的問題,代表消費者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當日立案受理。

在廣東省消委會起訴長隆集團的事件中,有個細節值得關注。

廣東省消委會曾經在2018年9月30日約談了長隆集團,提出了以年齡作為優惠標準的要求。但長隆集團以法律法規不明確及國內同行業慣常做法為由,堅持以身高作為優惠標準。隨後,廣東省消委會決定依法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然而,對於兒童票的認定標準,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因為缺少法律方面的規定,各行業或是以“行業慣例”為由繼續沿用“限高”標準,或是各自製定“土辦法”,種種做法讓家長既感無奈又無所適從。

苑寧寧認為,擬在今年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可以對這一問題作出回應。

“兒童福利政策的制定,是針對所有未成年人,而不是選擇性地給予一定身高以下的人。按照身高標準來確定兒童票,必然會損害到一部分兒童的福利。建議在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時,在法律中增加兒童福利的內容,尤其在社會保護和政府保護的內容中對此加以明確。”苑寧寧説。

張莉認為,應當在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時在其中增加兒童票制度,明確規定將兒童票標準統一定為十八周歲以下,以方便推廣實施。

張莉還建議,探索建立獎勵補償機制,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構參照執行兒童票價制度。政府建立獎勵補償機制,運營企業配合有關部門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對於執行兒童票價的市場主體,政府可以適當減免稅收,降低企業社保繳費比例,或者以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給予適當的補貼。而對違規或採取欺騙手段購票的,納入嚴重失信人黑名單,制定相關處罰辦法進行懲戒。記者蒲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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