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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機構新規徵求意見:禁止有虐待嬰幼兒記錄個人從業

發佈時間: 2019-07-10 14:08:58   |  來源: 新華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方微信消息,近日,由國家衛健委組織起草的《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標準》)《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範》)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文件擬規定,依法建立托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黑名單制度,禁止有虐待、傷害嬰幼兒記錄的機構和個人從事托育服務。同時文件擬規定,托育機構監控報警系統確保24小時設防,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應當全覆蓋。監控錄影資料保存期不少於90日,不得無故中斷監控,不得隨意更改、刪除監控資料等。

在托育機構設置標準上,《標準》擬規定,城鎮托育機構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需求;托育機構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用餐區、睡眠區、遊戲區、盥洗區、儲物區等),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低於3㎡。

同時,《標準》擬規定,托育機構應當根據場地條件、收托嬰幼兒規模,合理配置綜合管理、保育照護、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等工作人員。托育機構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且經托育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

此外,《標準》擬規定,每個獨立設置的托育機構收托的嬰幼兒不宜超過150人。每個獨立設置的托育機構應當至少有1名保安員在崗等。

在托育機構管理規範方面,《規範》擬規定,托育機構收托嬰幼兒人數不應超過備案人數。應當建立收托嬰幼兒資訊管理制度,及時採集、更新,定期向備案機關報送。不得違規對外洩露嬰幼兒及其監護人的個人資訊。

同時,托育機構應當堅持晨午檢和全日健康觀察,發現嬰幼兒身體、精神、行為異常時,應當及時通知嬰幼兒監護人。托育機構發現嬰幼兒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規範》擬規定,托育機構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嬰幼兒成長規律的活動。嚴禁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侮辱人格等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此外,托育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法治教育,增強法治意識。對虐童等行為實行零容忍,一經發現,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同時,《規範》擬規定,各有關部門應當將托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信用資訊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依法建立托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黑名單制度,禁止有虐待、傷害嬰幼兒記錄的機構和個人從事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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