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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某公司非法經營止鼾器案

發佈時間: 2018-12-10 11:32:39   |  來源: 中國醫藥報   |  責任編輯: 張豐

 

【案情簡介】2011年5月,某市藥品監管部門發現某公司非法經營止鼾器、半導體鐳射治療儀等醫療器械,並設有電話銷售中心。藥監部門和公安機關經過1個多月的調查取證工作,基本掌握了該公司利用網際網路違法銷售醫療器械的證據,並摸清了該公司實際經營地址及倉庫地,于2011年6月3日實施抓捕。

【處罰依據】

此次行動,查扣了包括止鼾器、半導體鐳射治療儀、糖尿病治療儀、前列腺治療儀等10多种醫療器械,共3000余盒,標值300余萬元。現場還發現了大量快遞單據,以及電腦記錄等證據,經初步計算,此案案值達500余萬元。2名涉案人員被刑事拘留。

【案例評析】

移送案由的定性問題

此案最初以“生産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或者“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為移送案由。法律依據是《刑法》(2011年版)第一百四十條對“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進行的界定:“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第一百四十五條對“生産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進行的界定:“生産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兩個罪名都屬於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系列罪,是一般和特殊的關係。生産、銷售不符合健康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但未嚴重危及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醫用器材罪,若其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按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定罪量刑,若同時構成兩個罪名的應從重處罰。

但執法人員經過分析,最終將移送案由確定為“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2011年版)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是指生産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的醫療器材、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衛生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但實際工作中危害後果難以取證。而且“生産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或者“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均要求一個前提,即合法産品標準的存在。但本案産品為未取得産品註冊證書的醫療器械,沒有標準,無法進行檢驗,因此以“生産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或者“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定罪存在實際操作難度。根據《刑法》(2011年版)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産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案中,某公司無醫療器械經營資質,在客體上侵犯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醫療器械,經營者有故意謀取非法利潤的主體要件、主觀要件構成,因此,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為由移送公安機關更合適。

與公安機關的通力配合

發揮藥監部門在醫療器械領域的專業知識和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方面的技術手段。單純依靠簡單的行政執法手段,難以完全掌握違法者的犯罪證據,難以給違法行為以沉重打擊,相反會使違法者更加有恃無恐。公安機關雖然具備更多的調查手段,但對專業性知識較為欠缺。因此加強跨部門協同辦案,充分發揮不同部門的優勢,是破獲此類案件的關鍵。(本文摘編自上海師範大學法治與人權研究所所長劉作翔教授主編的《食品藥品監管典型案例評析》一書,該書將由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出版發行。本文整理與撰寫人:魏書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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