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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會二審小型食品業生産經營規定
食品安全違法舉報實行首問負責

發佈時間: 2018-09-27 10:47:35   |  來源: 北京日報   |  責任編輯: 張豐

 

昨天,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北京市小型食品業生産經營規定(草案)》進行二審。二審稿強化了政府服務的內容,擬規定區政府為食品攤販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以改善小型食品業生産經營環境。此外,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有權舉報小型食品業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政府部門擬實行首問負責制。

食品貿易商不屬小食雜店範圍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成燕紅介紹,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了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等四類小型食品業的概念。具體來説,將“小餐飲”改為“小餐飲店”,與其他三種業態保持一致,同時增加“從事食品即時加工、製作並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表述,以與小作坊明顯區分。

此外,將小食雜店“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産品)銷售”改為“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産品)零售”,將食品貿易商這一業態從規範對象中剔除。

鼓勵組建小型食品業行業協會

從食品安全風險程度和監管實際出發,條例草案一審稿規定,本市對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飲店的開辦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小食雜店的開辦和食品攤販的設立,則實行備案管理。二審稿從衛生條件、場所規模、設備設施、健康證明等方面,對相關許可條件和備案材料進行了補充完善。

成燕紅介紹,截至目前,全市尚未建立起小型食品業的行業組織,難以通過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引導小型食品業實現行業自律和健康發展。因此,二審稿擬規定,鼓勵小型食品業從業者組建行業協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引導小型食品業依法開展食品生産經營活動。

區政府應為食品攤販提供必要基礎設施

成燕紅表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加強小型食品業服務指導、補齊食品安全短板方面負有重要責任。

據此,二審稿將為食品攤販指定臨時經營區域等調整為政府服務的內容。擬規定,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依照方便群眾、合理佈局、保證安全原則,新建、改建小型食品業生産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指定食品攤販的臨時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經營品種,確定臨時經營區域實際可容納的攤位數量,向社會公佈,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改善小型食品業生産經營環境。臨時經營區域不得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境和周邊居民生活。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人人可舉報

為加強對小型食品業的安全監督,暢通社會監督渠道,二審稿增加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首問負責制的規定,明確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小型食品業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政府部門實行首問負責制,調查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反饋舉報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本市規定予以獎勵。(記者高枝、武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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