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發佈
債轉股要堅持市場化定價
發佈時間: 2018-07-02 15:15:18 | 來源: 人民日報 | 責任編輯: 張豐
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轉股健康有序開展,規範銀行債轉股業務行為,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強調債轉股必須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確保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堅持市場化定價,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
《辦法》明確了金融資産投資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屬性,規定應由境內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規定各類機構投資入股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對境外機構投資入股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實行“國民待遇”,對外資持股比例沒有做出限制。
為了推動債轉股業務的順利開展,《辦法》在資金來源上鼓勵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籌集,包括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附屬機構申請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轉股業務;通過發行金融債券募集債轉股資金;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和同業借款等業務融入資金;允許銀行理財資金依法依規用於交叉實施債轉股。
針對債轉股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辦法》要求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當與其股東銀行及其關連線構建立防止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機制。鼓勵交叉實施債轉股,對於使用募集資金開展業務的,應當主要用於交叉實施債轉股。股東銀行對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所投資企業不得降低授信標準。債權出讓方銀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不得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防止虛假交易,掩蓋不良資産。鼓勵對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實施債轉股,禁止對僵屍企業、失信企業、金融企業等實施債轉股。
《辦法》規定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原則上不應當控股債轉股企業,確有必要的,可以制定合理的過渡期限。其次,《辦法》規定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當派員參加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參與公司治理和重大經營決策,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經營管理。再次,《辦法》規定金融資産投資公司應當與相關主體在債轉股協議中對企業未來債務融資行為進行規範,共同制定合理的債務安排和融資規劃,對企業資産負債率作出明確約定,防止企業杠桿率再次超出合理水準。(記者歐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