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健康中國> >

購買到標簽不符合標準的食品如何維權

發佈時間: 2018-06-15 12:32:58   |  來源: 中國醫藥報   |  責任編輯: 張豐

 

法律條文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産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産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産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産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説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説明書。標簽、説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産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解讀

2017年1月11日,魏大爺在其小區附近的一家專門經營進口食品的超市中購買了5瓶原産自泰國的飲料,總共花費180元。過了幾天,魏大爺才發現該飲料上的包裝全部為英文,經翻譯後了解到,該飲料包裝上的資訊並無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産者的地址、聯繫方式等資訊。於是魏大爺將該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10倍賠償。

專家説法

食品標簽是在食品的預包裝上以文字、圖形等來説明商品內容的標識,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若魏大爺能夠證明該飲料影響食品安全且對其造成了誤導,則可以要求經營者支付賠償金。

一句話點評

生産經營者必須在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標明食品成分、添加劑名稱等事項,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消費者有權要求10倍的賠償金。

(本文摘自由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看圖讀懂食品安全法》)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