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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首部濕地保護條例于7月1日起實施

發佈時間: 2018-06-11 14:37:51   |  來源: 法制網   |  責任編輯: 張豐

 

海口東寨港,“海岸衛士”、“鳥類天堂”、“魚蝦糧倉”;三亞東河,白鷺翩翩起舞;儋州新盈國家濕地公園,珍稀鳥類嬉戲棲居……

濕地,與森林、海洋一起並稱為全球三大生態系統,享有“地球之腎”之美譽。濕地,是海南生態的一個重要代名詞,保護好濕地生態系統,對全省生態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近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海南首部濕地保護條例,明確了政府保護濕地的責任,建立健全濕地生態補償制度和機制,對破壞濕地的行為進行了禁止,並鼓勵全社會參與濕地保護,為全省濕地撐起了一張法治保護傘。

劃定濕地等級界定保護範圍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

濕地保護,是海南深入推進生態環境六大專項整治的重要內容之一。2017年9月,海南還出臺了《海南省濕地保護修複製度實施方案》。到了2018年5月29日,海南首部濕地保護條例獲表決通過,海南濕地逐步告別“自然”保護。

記者注意到,該《條例》首先劃定濕地等級、保護範圍,明確了法律責任等。濕地,即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包括濱海濕地、庫塘濕地、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自然濕地和人工濕地。

《條例》提出,全省濕地按照其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等重要程度,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縣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尤其是,對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縣級重要濕地,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通過設立自然保護區、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方式加強保護,完善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該《條例》還顯示,海南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將濕地保護納入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建立政府主導和社會共同參與的濕地保護機制。建立多元化濕地保護和修復資金投入機制,形成以財政投入為引導、社會投入為主體、金融支援為輔助的多元投入體系。建立健全濕地生態補償制度和機制。

重要濕地禁止引進外來物種

根據《海南省2015—2030年總體規劃》,海南濕地面積不得低於480萬畝,濕地保護是海南非常重要的工作,那如何保護濕地?

對此,《條例》對濕地保護和修復都做了明確的規定。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確保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濕地性質不改變,面積不減少,生態功能不退化。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縣級重要濕地禁止引進外來物種。一般濕地引進外來物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引種試驗。

同時,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濕地生態保護需要,制定濕地周邊産業佈局、建築風貌、建設強度等方面的管控措施,保障濕地生態功能的完整性和可持續性。

該《條例》還明確,除經依法批准的國家和本省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項目、重點區域的生態修復項目建設外,禁止徵收、佔用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市縣級重要濕地。除經依法批准的國家和本省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項目、重點區域的生態修復項目建設,以及濕地公園、生態旅遊項目等的配套設施建設外,禁止徵收、佔用一般濕地。

據了解,針對確需徵收、佔用濕地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按規定給予濕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補償。經批准臨時佔用濕地的,臨時佔用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不得損害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臨時佔用濕地期限不超過2年;臨時佔用期滿後,佔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所佔用的濕地進行生態修復。

《條例》還強調,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禁止在濕地內開(圍)墾、填埋、排乾濕地;截斷濕地水源;挖砂、採礦、挖塘、燒荒;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破壞濕地行為不能一罰了之

破壞濕地,如何進行處罰?是否一罰了之?

對此,《條例》提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重要濕地保護標誌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針對擅自佔用濕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佔用濕地每平方米1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臨時佔用濕地期限屆滿後,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濕地恢復方案及時恢復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恢復;逾期未恢復的,處未恢復濕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罰款。

而且,《條例》要求,擅自在濕地從事開(圍)墾、挖砂、取土、採礦、燒荒等活動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青山綠水、碧海藍天是海南最強的優勢和最大的本錢。海南要以濕地保護為抓手,以最嚴謹的規劃、最嚴格的措施、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精心呵護好海南的生態環境,助力海南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打造中國生態文明的“海南名片”。(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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