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呼之欲出
學界研討如何與仲裁對接
發佈時間: 2018-05-28 14:24:34 | 來源: 法制日報 | 責任編輯: 張豐
圖為“第三屆社科仲裁圓桌會議”現場。
近年來,國際商事法庭如雨後春筍般成長起來,先後涌現出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SICC),荷蘭國際商事法庭(NCC),阿聯酋迪拜的國際金融中心法院(DIFC),等等。德國聯邦議會也於今年4月公示了一份立法草案,意圖在德國全境中級以上法院引入國際商事審判庭。
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呈現出了一種前所未有的新生態。
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明確我國將設立國際商事法庭。
此舉無疑將在新態勢下的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融入“中國元素”。
國際商事法庭將對仲裁産生何種影響?與仲裁如何銜接?5月14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深圳國際仲裁院與對外經貿大學國際商法研究所,在深圳共同舉辦了“第三屆社科仲裁圓桌會議”,主題是“國際商事法庭與仲裁的銜接”。
國際爭端解決的新生態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張勇健透露,最高法正在積極籌建國際商事法庭,旨在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並推動訴訟、仲裁、調解三位一體的多元化爭端解決機制的建立。最高法院將在深圳和西安設立兩個國際商事法庭,成立“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
西安交通大學校長助理兼法學院院長單文華認為,設立國際商事法庭不僅是在創設一種新的機構和機制,同時也是在培育國際爭端解決與國際法律服務的一種新的“生態”。因此需加強配套環境建設,包括相關硬體設施建設、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以及理念理論的更新與提高。
深圳市藍海現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執行理事長肖璟翊曾親臨新加坡考察。2015年成立的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到目前為止已結案20余件。儘管受理案件數量不算多,但是當事人所涉國家範圍較廣,有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澳大利亞、美國、英國、中國香港,甚至還有來自歐盟國家如法國、義大利的當事方。
肖璟翊分析,新加坡政府對國際商事法庭的設計堪稱“細緻巧妙”:一方面推廣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的適用,另一方面又作為“國際商事仲裁的替代”打造國際商事法庭,共同服務於其作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的定位。
另有專家對德國進行了考察。德國聯邦議會公示的《引入國際商事審判庭的立法草案》帶來了國際商事法庭的又一種獨特模式。依照現有立法草案,德國州中級法院、州高級法院以及聯邦最高法院將全面引入“國際商事審判庭”。德國目前有115家州中級法院,24家州高級法院,1家聯邦最高法院。由於草案規定各州政府可以在一個或多個州中級法院設立國際商事審判庭,因此,具體數目還無法估計,但可以確定的是,德國政府希望國際商事審判庭在法院系統全面鋪開。
“大陸”與“英美”法係的融合
國際商事法庭顯示出比一般國內法院在程式、證據等規則方面的更多靈活性。一個普遍的趨勢是,各國國際商事法庭均引入英文作為當事人可選的訴訟語言。
環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雪華介紹,在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當事人還可以在訴訟程式中申請一項命令,以替換新加坡法律的證據規則,改用諸如國際律師協會(IBA)的證據規則。
對外經貿大學國際商法研究所副所長薛源認為,我國在設計國際商事法庭的程式規則時也可以結合大陸法係與英美法係的優勢,尤其是利用大陸法係中的程式規則解決國際商事仲裁中耗時長、成本高等問題,為當事人降低訴訟成本。
從法官構成來看,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的法官有新加坡法官,也有國際法官。後者有來自英美法係國家,也有大陸法係國家,包括中國香港的法官。新加坡國際商事法院目前有新加坡法官22名,國際法官15名。判決的每個案件中都有至少一名國際法官。不過,荷蘭和德國的現有方案依然以本國法官為主體。
外交學院教授盧松提示,國際商事法庭的發展顯示出普通法係和大陸法係的融合趨勢,但現在看來普通法係國家似乎更容易接受這樣一種融合。
與國際商事仲裁的微妙關係
國際商事仲裁中的一些特點與做法被融入了國際商事法庭。譬如,荷蘭國際商事法院對訴訟標的的管轄權可以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即便是與荷蘭或荷蘭法律沒有聯繫的外國當事方,只要有書面形式一致同意將糾紛提交法庭審理,那麼法庭就獲得管轄權。這在很大程度上吸納了仲裁管轄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規定。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的規則允許當事人選擇不公開訴訟程式,與國際商事仲裁的保密性類似。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協議選擇放棄上訴的權利,這也就意味著訴訟也能夠實現類似國際商事仲裁的“一審終局”,使糾紛解決更為高效和便捷。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磊分析,在仲裁案件中,由於保密原則,判例法國家在推進當地的法律發展方面會産生困難。國際商事法庭似乎會彌補這方面的不足。國際商事法庭與國際仲裁會存在一定程度的競爭關係。
深圳大學法學院院長黃亞英認為,我國應當從立法與法院支援兩個角度來考慮國際商事法庭與仲裁的銜接。他建議我國儘快通過對非內國裁決的解釋,擴大《紐約公約》的適用,並儘早撤銷對公約的“互惠保留”。
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陳建認為,國際商事法庭與仲裁有效銜接,不僅會帶動程式規則與實體規則的完善,還可能推動機制與機構之間建立良性連接。
中國國際仲裁研究院(深圳國際仲裁院下設機構)副院長林一飛強調了調解、仲裁和訴訟對接的重要性。他建議由各地的國際商事法庭分別或聯合建立一個“單獨平臺”。
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中國主場”
深圳國際仲裁院理事、專家委員會主任郭曉文指出,從我國進出口貿易、對外直接投資、使用外資以及對外工程承包等情況來看,涉外經濟佔GDP的比重已經十分可觀,然而,我們無論是仲裁還是訴訟解決涉外糾紛的量都還很小。
2016年全國仲裁機構共受理各類仲裁案件208545件;涉外案件(不含港澳臺)為1546件,佔總受案數量的0.7%。2015年法院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9575152件,其中涉外案件(不含港澳臺)15348件,佔比1.6%。考慮到涉外仲裁基本上是商事糾紛,而法院案件包括了相當比例的民事糾紛,所以,涉外仲裁與涉外訴訟受理的商事案件的比例應該接近。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張文廣談及,我國是航運大國,各種航運要素集聚,然而在糾紛解決方面並無優勢,大量合同糾紛都約定到倫敦仲裁。從結果來看,敗訴率極高,甚至是“十裁九輸”。
中國企業普遍擔憂境外解決糾紛審理時間過長,2至3年都常見。其次,存在費用過高的問題,律師費及仲裁費等加起來幾百萬美元是常見的情況。再者,中國企業對於境外解決糾紛的程式與證據規則相對陌生,因為大多還是英美法係的取證與質證規則,更增加了結果的不確定性。
深圳國際仲裁院院長劉曉春認為,我國國際仲裁機構和將要設立的國際商事法庭有著共同的目標和願景,都是公正、公平、專業和高效地解決糾紛,共同建設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中國主場”,提升國際化、市場化和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國際商事法庭的機構與機制創新將對我國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法院組織法等多個法律領域帶來創新,因而也更適於放在自貿區的法律框架中。自貿區不僅是貿易投資便利化的試驗區,也是一個法律的試驗區。
對外經貿大學國際商法研究所所長沈四寶指出,中國設計國際商事法庭要借鑒外國的經驗,也要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將訴訟與仲裁的優勢結合起來。(毛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