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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政策解讀明確保健食品功能聲稱事項

發佈時間: 2018-04-20 10:21:27   |  來源: 中國醫藥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4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關於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有關問題發佈政策解讀,進一步明確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五項具體事項。

今年2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佈《公告》,明確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其標簽説明書載明的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在其重新印製標簽説明書時,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説明書,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標簽説明書均需按此要求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説明書的,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等內容。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就《公告》作出解讀:一是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營養素補充劑産品除外),應在標簽、説明書“保健功能”項下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標注為“[保健功能]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的保健功能”。二是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在新的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規定發佈實施前,原保健功能聲稱的標識不變。涉及多項保健功能聲稱的保健食品,應根據動物實驗評價及人群食用評價情況,按上述要求分別進行標注。例如,保健功能“A”,僅經動物實驗評價;保健功能“B”,僅經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C”,經動物實驗及人群食用評價。標注為“[保健功能]A、B、C(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A的保健功能)”。三是營養素補充劑産品不涉及動物實驗和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聲稱標識不變,標注為“[保健功能]補充×××”。四是申請人應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標簽、説明書,無需單獨針對此項內容提出變更申請。五是《公告》中第三條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説明書的保健食品的銷售截止日期。(記者 陳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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