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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文要求推動加快金融業綜合統計立法
明確監管對象報送統計數據義務

發佈時間: 2018-04-17 13:37:48   |  來源: 法制網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國務院辦公廳今天發佈《關於全面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依法開展金融業綜合統計工作,推動加快金融業綜合統計立法,完善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體系。推動修訂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出臺金融統計管理條例,明確金融管理部門和統計對象的權利義務,從拓寬統計領域、豐富統計內容、促進統計管理協同等方面重點提供法律支援和保障。增強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的協同性,在擬出臺的各項金融監管規制中明確監管對象報送金融業綜合統計數據的義務。

《意見》確立的總體目標是,建立科學統一的金融業綜合統計管理和運作機制,制定完善標準和制度體系,建設運作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建成覆蓋所有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活動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完善大國金融數據治理,有效支援貨幣政策決策、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監管協調,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不斷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準。

《意見》明確,堅持統計對象全面,做到覆蓋所有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活動;堅持統計業務全面,做到覆蓋金融交易的全部鏈條,密切關注金融新業態、新産品,適時納入統計監測範圍;堅持統計內容全面,做到總量與結構分明、數量與價格兼備、存量與流量並重。關聯互通,共建共用。統籌協調工作方案和統計內容,採用統一規範的定義、

口徑、分類、計值和編碼規則,建立標準化生産流程,實現統計資訊互融互通、關聯穿透、充分共用。

《意見》要求制定完善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準。統一規範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交易對手方所屬經濟部門、金融基礎設施等基礎統計要素的定義、口徑、分類和編碼等規則。基礎統計標准保持與國家統計標準的協調對標,並根據金融業態和金融市場發展動態適時調整完善。

一是完善金融機構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二是制定完善金融工具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三是制定金融交易對手方所屬經濟部門分類及編碼標準。四是制定關於提供金融交易、支付、清算、託管結算等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的統計標準,使各類市場具有協調相容的統計基礎。此外,相關部門制定行業統計標準,並與基礎統計標準協調對標。(記者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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