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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發佈時間: 2018-01-19 16:09:19   |  來源: 光明日報   |  責任編輯: 袁偉軒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強調,要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省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辦法》規定,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組織開展;從201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1次。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對各省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

《辦法》要求,有關部門要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確定的相關指標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下達考核檢查指標,作為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以及耕地品質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辦法》明確,國務院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省份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品質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省份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市、縣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辦法》強調,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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