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及《規章制定程式條例》今年5月起實施
制定配套行政法規應報告黨中央
發佈時間: 2018-01-18 15:08:24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責任編輯: 袁偉軒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現行《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式條例》作為立法法的配套法規,是200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
修改這兩個條例的總體思路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2015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和中央有關文件的要求,總結現行條例施行以來政府立法工作的實踐經驗,解決立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應按
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
修改內容有: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制定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方面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行政法規,應當將行政法規草案或者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或者同級黨委(黨組);制定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同級黨委(黨組)。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應當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將“放管服”等方面改革
成熟經驗上升為制度規定
修改內容包括:將“放管服”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經驗上升為制度規定。明確起草行政法規、規章,應當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方面轉變。規定了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制度,要求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規定,及時清理行政法規、規章;對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行政法規、規章,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行政法規的部分規定。
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可
組織進行立法後評估
修改內容還包括: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確立公開徵求意見制度,行政法規、規章起草時應當將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草案及其説明等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審查時可以將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説明等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建立立法後評估制度,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可以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其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後評估,並把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有關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重要參考。
同時,還完善了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規定了委託第三方起草制度,起草專業性較強的行政法規、規章,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行政法規、規章廢止後
應當及時公佈
確立了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制度,起草或者審查行政法規、規章,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應當進行論證諮詢。
重申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防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違反上位法。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進一步完善解釋和廢止程式。一方面明確了行政法規解釋的具體情形。另一方面規定行政法規、規章的廢止程式,適用條例的有關規定;行政法規、規章廢止後,應當及時公佈。綜合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