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試點擴大
發佈時間: 2018-01-15 14:50:38 | 來源: 健康報 | 責任編輯: 王子楓
1月12日從人社部獲悉,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已于近期印發《關於擴大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提出各省(區、市)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積極、自主擴大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試點範圍,除原有文件(《關於開展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的試點城市外,其他城市至少選擇1家公立醫院開展薪酬制度改革試點,並明確提出“兩個允許”、鼓勵探索實行年薪制。
此次《通知》提出,要結合公立醫院公益性定位、工作特點和本地實際,以及不同公立醫院的功能定位和醫、護、技、藥、管等不同崗位職責要求,合理確定公立醫院薪酬結構,注重醫務人員長期激勵。完善崗位績效工資制,有條件的可探索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等多種模式。同時,《通知》明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工作量、服務品質、公益目標完成情況、成本控制、績效考核結果等,按照“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準,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並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主要用於人員獎勵”的要求,在現有水準基礎上合理確定公立醫院薪酬水準和績效工資總量,逐步提高診療費、護理費、手術費等醫療服務收入在醫院總收入中的比例。
《通知》明確,對高層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標任務繁重,承擔科研、教學任務以及需要重點發展的公立醫院或績效考核評價結果優秀的公立醫院,適當提高薪酬水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穩步提高醫務人員薪酬水準,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公立醫院主要負責人薪酬水準應高於本院平均薪酬水準,並與本院職工薪酬水準保持合理關係。鼓勵公立醫院主管部門對公立醫院主要負責人探索實行年薪制。
《通知》強調,嚴禁向科室和醫務人員下達創收指標,醫務人員個人薪酬不得與藥品、衛生材料、檢查、化驗等業務收入掛鉤。
2017年1月24日,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關於開展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確定: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慶、四川、陜西、青海、寧夏等11個綜合醫改試點省(區、市)各選擇3個市(州、區),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選擇1個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城市,進行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