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
發佈時間: 2018-01-05 14:47:24 | 來源: 光明日報 | 責任編輯: 王子楓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湖泊管理保護工作,現就在湖泊實施湖長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重要意義及特殊性
黨的十九大強調,生態文明建設功在當代、利在韆鞦,要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蓄洪儲水的重要空間,在防洪、供水、航運、生態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長期以來,一些地方圍墾湖泊、侵佔水域、超標排污、違法養殖、非法採砂,造成湖泊面積萎縮、水域空間減少、水質惡化、生物棲息地破壞等問題突出,湖泊功能嚴重退化。在湖泊實施湖長制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舉措,是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提出的明確要求,是加強湖泊管理保護、改善湖泊生態環境、維護湖泊健康生命、實現湖泊功能永續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
同時,在湖泊實施湖長制具有特殊性:一是湖泊一般有多條河流匯入,河湖關係複雜,湖泊管理保護需要與入湖河流通盤考慮、統籌推進;二是湖泊水體連通,邊界監測斷面不易確定,準確界定沿湖行政區域管理保護責任較為困難;三是湖泊水域岸線及周邊普遍存在種植養殖、旅遊開發等活動,管理保護不當極易導致無序開發;四是湖泊水體流動相對緩慢,水體交換更新週期長,營養物質及污染物易富集,遭受污染後治理修復難度大;五是湖泊在維護區域生態平衡、調節氣候、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功能明顯,遭受破壞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管理保護必須更加嚴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必須堅持問題導向,明確各方責任,細化實化措施,嚴格考核問責,確保取得實效。
二、建立健全湖長體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湖泊納入全面推行湖長制工作範圍,到2018年年底前在湖泊全面建立湖長制,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湖長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主要湖泊,跨省級行政區域且在本轄區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湖長;跨市地級行政區域的湖泊,原則上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湖長;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湖泊,原則上由市地級負責同志擔任湖長。同時,湖泊所在市、縣、鄉要按照行政區域分級分區設立湖長,實行網格化管理,確保湖區所有水域都有明確的責任主體。
三、明確界定湖長職責
湖泊最高層級的湖長是第一責任人,對湖泊的管理保護負總責,要統籌協調湖泊與入湖河流的管理保護工作,確定湖泊管理保護目標任務,組織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確各級湖長職責,協調解決湖泊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整治圍墾湖泊、侵佔水域、超標排污、違法養殖、非法採砂等突出問題。其他各級湖長對湖泊在本轄區內的管理保護負直接責任,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湖泊管理保護工作。
流域管理機構要充分發揮協調、指導和監督等作用。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湖泊,流域管理機構要按照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要求,組織劃定入河排污口禁止設置和限制設置區域,督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落實入湖排污總量管控責任。要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強化流域規劃約束,切實加強對湖長制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和監測評估。
四、全面落實主要任務
(一)嚴格湖泊水域空間管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劃定湖泊管理範圍,嚴格控制開發利用行為,將湖泊及其生態緩衝帶劃為優先保護區,依法落實相關管控措施。嚴禁以任何形式圍墾湖泊、違法佔用湖泊水域。嚴格控制跨湖、穿湖、臨湖建築物和設施建設,確需建設的重大項目和民生工程,要優化工程建設方案,採取科學合理的恢復和補救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湖泊的不利影響。嚴格管控湖區圍網養殖、採砂等活動。流域、區域涉及湖泊開發利用的相關規劃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湖泊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和活動,必須符合相關規劃並科學論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
(二)強化湖泊岸線管理保護。實行湖泊岸線分區管理,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合理劃分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可開發利用區,明確分區管理保護要求,強化岸線用途管制和節約集約利用,嚴格控制開發利用強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線自然形態。沿湖土地開發利用和産業佈局,應與岸線分區要求相銜接,併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預留空間。
(三)加強湖泊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湖泊水資源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建立健全集約節約用水機制。嚴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過程管理,控制取水總量,維持湖泊生態用水和合理水位。落實污染物達標排放要求,嚴格按照限制排污總量控制入湖污染物總量、設置並監管入湖排污口。入湖污染物總量超過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湖泊,應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實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確年度入湖污染物削減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質;水質達標的湖泊,應採取措施確保水質不退化。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將治理任務落實到湖泊匯水範圍內各排污單位,加強對湖區周邊及入湖河流工礦企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畜禽養殖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內源污染等綜合防治。加大湖泊匯水範圍內城市管網建設和初期雨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污水收集處理能力。依法取締非法設置的入湖排污口,嚴厲打擊廢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傾倒等違法行為。
(四)加大湖泊水環境綜合整治力度。按照水功能區區劃確定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強化湖泊水環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體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在作為飲用水水源地的湖泊,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和規範化建設,確保飲用水安全。加強湖區周邊污染治理,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加大湖區綜合整治力度,有條件的地區,在採取生物凈化、生態清淤等措施的同時,可結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強湖泊水體的流動性,改善湖泊水環境。
(五)開展湖泊生態治理與修復。實施湖泊健康評估。加大對生態環境良好湖泊的嚴格保護,加強湖泊水資源調控,進一步提升湖泊生態功能和健康水準。積極有序推進生態惡化湖泊的治理與修復,加快實施退田還湖還濕、退漁還湖,逐步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加強湖泊水生生物保護,科學開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因地制宜推進湖泊生態岸線建設、濱湖綠化帶建設、沿湖濕地公園和水生生物保護區建設。
(六)健全湖泊執法監管機制。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區域的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嚴厲打擊涉湖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清理整治圍墾湖泊、侵佔水域以及非法排污、養殖、採砂、設障、捕撈、取用水等活動。集中整治湖泊岸線亂佔濫用、多佔少用、佔而不用等突出問題。建立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實行湖泊動態監管。
五、切實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在湖泊實施湖長製作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進展安排,確保各項要求落到實處。要逐個湖泊明確各級湖長,進一步細化實化湖長職責,層層建立責任制。要落實湖泊管理單位,強化部門聯動,確保湖泊管理保護工作取得實效。水利部要會同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加強督促檢查,指導各地區推動在湖泊實施湖長制工作。
(二)夯實工作基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抓緊摸清湖泊基本情況,組織制定湖泊名錄,建立“一湖一檔”。抓緊劃定湖泊管理範圍,實行嚴格管控。對堤防由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湖泊,有關地方要積極開展管理範圍劃定工作。
(三)強化分類指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針對高原湖泊、內陸湖泊、平原湖泊、城市湖泊等不同類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屬性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因湖施策,科學制定“一湖一策”方案,進一步強化對湖泊管理保護的分類指導。
(四)完善監測監控。各地區要科學布設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質、水量、水生態等監測站點,建設資訊和數據共用平臺,不斷完善監測體系和分析評估體系。要積極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視頻監控等技術,加強對湖泊變化情況的動態監測。跨行政區域的湖泊,上一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監測。
(五)嚴格考核問責。各地區要建立健全考核問責機制,縣級及以上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湖泊下一級湖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湖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湖泊面積萎縮、水體惡化、生態功能退化等生態環境損害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要通過湖長公告、湖長公示牌、湖長APP、微信公眾號、社會監督員等多種方式加強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