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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美容引起的損害責任糾紛屬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發佈時間: 2017-12-14 10:58:22   |  來源: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王子楓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因醫療美容行為引發的糾紛應屬於醫療損害責任的範圍,應當適用醫療損害責任。同時,《解釋》還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做出適當微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全國法院受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數量總體較平穩。2014年受理19944件,2015年受理23221件,2016年受理21480件,“在整個民商事案件中佔比不大。但各方普遍反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審理難度大、審理週期長、案件調撤率低,其中有關舉證責任、鑒定程式、責任構成、責任承擔等法律適用中的爭點、難點問題多,亟需統一裁判尺度。”

鋻於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調研基礎上,起草了該《解釋》,並於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3次會議審議通過,今日對外正式發佈。

《解釋》的制定發佈,是推動實施新時代健康中國戰略,推動構建和諧醫患關係,促進平安醫院建設,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健康福祉的有力舉措。

《解釋》起草歷時6年多前後修改20余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關負責人指出,《解釋》的起草工作開始於2011年,歷時6年多,前後修改20余稿。我們堅持問題導向,充分調研,收集整理並認真研究全國各地法院制定的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數十萬字的指導意見材料,先後多次到浙江、北京、江蘇、福建等地實地調研;多次召開衛生系統座談會、高校專家學者論證會和全國部分法院調研座談會,認真聽取各方意見。

還經過起草小組多次討論修改後,書面徵求衛計委、司法部、國務院法制辦等單位、各高級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內相關部門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400余條。在對各方意見認真梳理、充分研究吸收後,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求意見,最終形成送審稿提交院審判委員會審議。

明確醫療美容糾紛屬於醫療損害責任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關負責人説,審判實踐中,因美容問題引發的糾紛如何適用法律,尤其是對此類糾紛是否屬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範疇爭議較大。明確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的法律適用規則,對於規範醫療美容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在充分調研論證基礎上,參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解釋》明確了醫療美容屬於“診療活動”的範圍,規定因醫療美容行為引發的糾紛應屬於醫療損害責任的範圍,應當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同時,《解釋》還參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作了明確界定,以與生活美容類損害責任糾紛相區別。

微調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

“舉證證明責任問題,是每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必然要遇到的問題,也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較受關注的問題。明確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也是確定鑒定申請程式及後續責任承擔規則的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説,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因果關係和過錯要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雖然緩和了患者舉證責任,也在一定時期內起到其應有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其他後果,無助於醫學發展進步,不利於從根本上維護患者看病就醫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在嚴格遵循立法本意前提下,以構建和維護和諧醫患關係為出發點,在大量實證調研和借鑒域外經驗做法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司法適用規則,即患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對於醫療産品責任糾紛,《解釋》也遵循上述思路規定了患者無法提交使用醫療産品或者輸入血液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證據,依法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解釋》的上述規定,既遵循了《侵權責任法》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又避免了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不當而導致雙方實體權利義務顯著失衡而激化醫患矛盾,充分考慮到患者存在醫學專業性不足、資訊不對稱等客觀情況,對患者進行了適當的舉證責任緩和。

這一規定屬於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法律適用規則,並不涉及立案受理問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立案要按照立案登記制的要求,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記者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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