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人員養老保險 政府代繳不低於當地最低標準
發佈時間: 2017-09-18 10:20:22 | 來源: 長春晚報 | 責任編輯: 王子楓
長春晚報記者 陳瓊
近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局和省扶貧辦聯合下發《關於切實做好社會保險扶貧工作的實施意見》。今後,各地要減輕貧困人員養老保險負擔,政府代繳不低於當地最低標準。患長期、慢性病的貧困人員,住院醫療服務可按床日付費。
關注一
貧困人員養老保險
政府代繳不低於當地最低標準
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方面,對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的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墓本養老保險的,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不低於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並在提高最低繳費檔次時,對其保留現行最低繳費檔次;對建檔立卡60 周歲及以上貧困人員,未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需要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地方人民政府按政策規定為其補繳不低於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對建檔立卡60周歲及以上貧困人員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給予一次性補貼記入個人賬戶,按月計發,提高其養老保險待遇。
“十三五”期間,在認定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關注二
貧困人員患長期、慢性病
醫療保險可按床日付費
各地落實貧困人員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參保繳費的補助政策。制定出臺調整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補助標準政策,對貧困人口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引導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合同制工人依法參加城鎮職工醫保,將符合政策規定的合同制農民工納入生育保險保障範圍,依法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減輕參保婦女住院分娩醫療費用負擔。為提高貧困人員醫療保障水準,將包括貧困人員在內的參保居民住院分娩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新生兒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支付比例與居民住院報銷比例相同。加大城鄉貧困殘疾人康復服務力度,將以治療性康復為目的的運動療法等20個新增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提高大病保險扶貧濟困精準度,對包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特困供養對象和低保對象等在內的城鎮貧困人口實行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下調40%、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等傾斜性支付政策,進一步提高參保群眾受益水準。 貧困人員中易患的長期、慢性病住院醫療服務可按床日付費,積極探索按人頭付費與慢性病管理相結合的付費方式。實現貧困人員危重疾病轉院連續計算起付線,享受與本地就醫同樣支付比例。結合醫聯體醫共體建設,將肺結核等易患疾病治療一次收取起付線,醫療機構實現按病種收費。將長期康復治療參保人員免除基本康復費用和床位費、診療費,醫聯體內免除專家診療費,降低參保人員醫療負擔。
關注三
開通工傷認定“綠色通道”
5日內做出認定
對工傷塵肺病患者,按規定將療效可靠的塵肺病治療藥物列入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將符合醫療診療規範的塵肺病治療技術和手段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開通工傷認定“綠色通道”。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築業農民工,探索結合實名制臺賬、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等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探索推行接到事故報告後48小時之內工傷調查機制,無爭議案件5日內做出認定決定。 對貧困人員適度優先。充分利用浮動費率政策,對貧困人員相對集中的行業,適當降低工傷保險費率。在工傷預防費使用上給予傾斜支援,有效降低工傷發生率。對符合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貧困勞動力,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給予先行支付。
關注四
統一農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鎮職工
失業保險政策
健全失業保險待遇合理調整機制,逐步提高失業人員待遇標準。完善農民合同制工人參保政策。統一農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鎮職工失業保險政策,妥善解決影響農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問題。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依據全省物價上漲情況,及時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