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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參與健身活動謹防意外傷害

發佈時間: 2017-09-12 15:28:55   |  來源: 北京晚報   |  責任編輯: 王子楓

 

 

  



 

 

  插圖 王金輝

  很多老年人為了豐富晚年生活,在退休之後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性質的健身活動,但參加公益健身活動也具有一定風險。如果在參與公益健身活動中受傷,老年人應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主辦方又應承擔何種責任?

  案例 1

  社區居民籃球賽猝死

  賽前未體檢主辦方有責任

  63歲的季某作為社區居民,參加了體育局、街道辦等聯合主辦的籃球賽。籃球賽活動是在社區籃球場舉行的,季某在賽前本來是以社區教練身份報名的,但在比賽當日臨時作為替補隊員上場參加比賽。沒想到的是,季某在場下休息時突然暈倒在地,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季某的妻兒將主辦方告上法院。家屬稱,季某參加比賽時因“心源性猝死”不幸去世,事發後相關部門均推諉處理,這場比賽既未配備相應隨隊醫生,比賽開始前也沒有對參賽人員進行體檢,事發後也沒有積極參與搶救,致使季某發病後不能得到及時救治,造成死亡,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7萬餘元。

  被告某體育局、街道辦等不同意原告的請求。他們認為他們在組織活動前對於活動的安排和具體實施中安全保障義務均作了相應準備,季某是在工作人員徵求意見後主動參加活動的。在季某突然出現不適時,具有救助資質的人員隨即採取了救助措施,包括及時讓他服下速效救心丸、撥打120急救電話並按照醫生指示進行了操作。被告採取了力所能及的救助活動,事後又安排街道工作人員就善後事宜進行了慰問等。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就此次事件應承擔50%的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8.8萬餘元。

  法官釋法

  法院查明,被告在組織籃球賽過程中,未對比賽中有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提前制定充分、有效的應急預案並予以實施,賽前未對參賽隊員進行體檢,現場亦缺乏急救藥品及設施且未配備專業的醫生,因此未能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季某係自願參加籃球比賽,考慮到他參賽時年齡較大,其在劇烈運動時更應注意自身安全,但其未能盡到相應的自我保護、注意義務,對此次事件的發生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案例2

  舞蹈表演滑倒骨折 防滑不當各擔一半責

  晉女士退休後參加了某大學老幹部處組建的夕陽紅健身隊。一次,健身隊接受邀請參加一場離退休老幹部文藝演出活動。場地有點滑,晉女士雖然預先在鞋底上貼了膠布,但仍然在表演舞蹈時摔倒,經醫院診斷為左側股骨頸骨折。晉女士認為,組織者理應對場地的設施安全盡到管理職責,但卻沒有盡到該義務,便將北京某大學、某體育局等組織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3萬餘元。

  在法庭上,被告某大學、某體育局均不同意賠償,稱他們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健身隊是自發組織的非營利性健身組織,而教練和隊長已經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晉某在舞鞋鞋底貼膜,破壞了防滑功能,所以她的摔倒與貼膜有直接因果關係。此外她的骨折和其自身健康狀況有因果關係。晉某則表示她是在某大學的指導下採取貼膠布的防滑措施。

  法院最終認定原告和被告各承擔50%的責任,某體育局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8.5萬餘元;某大學補償原告3萬元。

  法官釋法

  作為活動的組織者和場地的提供者,對於演出場地具有完全的控制力,應當對場地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及是否適合演出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但主辦方對於演出場地防滑問題沒有盡到合理的警示義務,防範措施存在不當之處,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對自身的安全亦負有注意義務,應當認識到舞蹈活動對於年齡較大的人來講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原告演出前已經發現場地較滑,但其未盡到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亦應自擔一部分損失。

  案例3

  賽跑回頭張望摔倒 組織方無責自願補償

  63歲的車女士參加了北京某街道地區文化服務中心主辦的全民健身體育節活動。在參加一個田徑趣味跑步項目過程中,車女士快到終點時摔倒在地,右手骨折。

  車女士堅稱她摔倒的原因是賽道上有石子,她是因踩到石子轉向而摔倒的。她將服務中心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共計14萬餘元的損失。

  服務中心認為舉辦比賽的場地不存在安全問題,原告摔倒原因是她在跑步過程中回頭張望,不慎摔倒。比賽場地經社區體育管理中心檢查,未發現有障礙物,乾淨整潔,並向參加人員進行了安全告知,宣讀了比賽規則。被告表示車女士是自願參加此次活動的,被告並無過錯,但願意進行一定的補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已經盡到了自己作為全民健身體育節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因被告表示願意對原告進行一定補償,法院判決被告補償原告1萬元。

  法官釋法

  根據被告提供的田徑趣味競賽規程和社區體育管理中心出具的賽事情況説明,被告作為主辦單位,在比賽的組織、比賽內容的設置、比賽地點的選擇等方面,均符合相應的比賽要求,説明被告已經盡到了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作為老年人,應依據其年齡狀況和身體狀況,選擇自身可以負荷的比賽項目,且其對參加的體育競技比賽中的風險應當具有一定預見性,並在比賽過程中注意保護自身安全。原告主張摔傷是因踩到賽道上的石子而滑倒,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

  提醒

  最好在活動前

  簽訂風險告知書

  按照法律規定,活動組織者對於活動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在為老年人組織活動時,應注意根據老人的年齡、體質狀況、場地條件來為老人制定計劃,以防老人突發疾病或在運動中受傷。

  北京市奕明律師事務所劉波律師曾代理過數起老年人的意外傷害案件,他認為,老年人在參加強度較大或對抗性的健身活動時,容易突發疾病或者發生摔倒等意外情況。因此建議老年人一定要根據自身健康情況考慮風險性,在準備不充分的情況下,不宜參加連續性、高強度的健身活動或體育比賽。而作為活動的組織者,在事前、事中、事後都要採取必要的措施。在事前即舉辦活動前,主辦方應制定活動安全預案並要求醫護人員在場值守,最好能和參與活動的老人簽訂風險告知書,或者在賽前對老人進行必要的體檢,並對工作人員進行應急培訓、演練。在事中即突發情況發生時,工作人員能夠做到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在現場對傷病者進行急救。在事後主辦方應能及時查清事故原因,對傷者或家屬進行慰問,積極處理善後事宜。

  一位審案的法官也指出,健身活動組織者應該制定具體處置突發事件的安全預案,對參加活動人員的人身安全保障問題予以詳盡的規定,在老人參加活動前對其進行充分的風險告知,在活動中安排醫護人員在場對受傷老人進行及時正確的救助和處置。而老年人也要充分認識到活動給自身健康帶來的風險和後果,盡到自我保護注意義務。一旦損害發生,要儘量減少後果,避免事態擴大。事件發生後,直接侵權人承擔責任的比例或更大,若直接侵權人沒有承擔能力,管理人和組織者應承擔補充責任。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本報記者 王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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