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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無償化須細化制度

發佈時間: 2017-09-08 14:58:43   |  來源: 法制日報   |  責任編輯: 王子楓

 

  □ 張智全

  近日國務院發佈《志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定,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9月7日《法制日報》)。

  《條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志願服務的內涵進行了準確界定。《條例》規定,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志願服務既然被界定為公益服務,就理應不能收取服務對象的任何報酬。所以,無償化不僅應成為志願服務的標配,而且應成為志願服務的本質屬性。志願服務有償化,既背離公益原則,又與志願服務的本質屬性南轅北轍,無助於志願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

  近年來,我國志願服務事業蓬勃發展,較好地發揮了公益作用,但客觀上也存在志願服務活動不夠規範、保障和激勵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特別是經費保障的嚴重不足,讓一些志願服務組織為解決經費的燃眉之急,不得不變相通過各種形式向服務對象收取報酬。同時,一些不良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藉口經費沒有保障,打著志願服務的幌子,幹著斂財的不法勾當,給志願服務的公信力帶來損害。基於以上情況,以法律的形式將志願服務定格在無償化的公益服務軌道上,實乃題中之義。

  此次國務院頒布並即將實施的《條例》,對志願服務的經費保障作了頂層設計,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合理安排志願服務的所需資金。在肯定這一頂層設計的積極意義之餘,更應看到,此舉固然有利於志願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的構建,但和“天下之事不難以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的道理一樣,原則性的規定雖然解決了志願服務經費的“有法可依”難題,但如果沒有細化的配套制度作為依託,恐怕也會淪為紙上大餅。畢竟,任何良好制度的落地生根,須臾離不開完善的配套保障制度。沒有可供操作和執行的具體配套制度,即使頂層設計再好,也必然遭遇“只能看上去很美”的尷尬。有鋻於此,細化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讓嚴密完善和可供操作執行的配套制度保障志願服務的無償化,顯然是躲不開、繞不過的關鍵環節。

  完善相關配套保障制度,讓志願服務更好地“揚帆遠航”,考驗著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智慧。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不能僅滿足於促進志願服務無償化“有法可依”的追求,應同時著眼于如何讓志願服務無償化真正落地生根的治本之策,系統地對志願服務經費的保障、監督、責任追究等作出所有操作性強的具體規定,並以此構建起志願服務無償化的長效機制。如此才能真正確保志願服務的無償化不停留在紙上談兵的層面。

  毋庸置疑,志願服務無償化的順利落地,關乎志願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不應陷入“知易行難”的境地。《條例》將志願服務規範在無償化的公益軌道,邁出了志願服務無償化的關鍵一步,無疑為杜絕志願服務有償化奠定了堅實基礎。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貫徹過程中,應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相關配套制度,使之具有切實的可操作性,以消除志願服務無償化落地過程中的“中梗阻”,從而確保志願服務無償化最大程度地釋放出公益服務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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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有效激勵

  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勵和保障機制,把志願服務的要求融入各項經濟、社會政策之中,體現到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行業規範之中。不僅要讓志願者感到光榮,更要讓他們無後顧之憂。比如,有些地方為志願者提供安全、醫療、交通、通信等保障,並開展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還有些地方加強對志願者行為的認定、鼓勵和支援,讓志願者獲得更多認同感。

  雲南 丁恒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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