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修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發佈時間: 2017-08-28 13:57:47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責任編輯: 袁偉軒
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進考場(資料圖)。中新社發 侯宇 攝
原標題:中國擬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修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中新社北京8月28日電 (記者 梁曉輝 張蔚然)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8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擬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修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中國目前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的,應當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但對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雖然從事法律工作,但沒有要求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為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草案對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作出相應修改,將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從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擴大到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同時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修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草案還明確了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規定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在法律職業資格制度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銜接方面,草案規定: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草案同時規定了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情形,在律師法、公證法中增加規定: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申請人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係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公務員法分別規定了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公務員的情形。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鄧昌友當日在向會議作説明時表示,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是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要任務,是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的基礎性工程,對推進法治工作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法治工作品質和效率,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他表示,這項改革措施將於明年正式實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