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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冒牌白酒如何處罰

發佈時間: 2017-08-25 10:07:06   |  來源: 中國醫藥報   |  責任編輯: 袁偉軒

 

  【案情】

  某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稱其飲用從該區某街道一食品店購買的“趵突泉”牌白酒後身體出現不適,懷疑是假冒産品,要求食藥監管部門進行查處。

  該區局接到舉報後立即聯繫了該品牌白酒生産廠家,共同奔赴舉報現場,並在現場發現標注生産日期“2016/10/08”的34度“趵突泉”牌白酒28瓶、標注生産日期“2016/08/19”的34度“趵突泉”牌白酒6瓶、標注生産日期“2016/09/16”的34度“趵突泉”牌白酒30瓶。經白酒生産廠家工作人員現場鑒定,上述産品係虛假標注該公司廠名、廠址、標簽、生産日期的假冒“趵突泉”白酒,並出具了《産品鑒定報告》及其他證明材料。根據廠家出具的價格證明,上述冒牌酒水貨值共計4032元。

  【分歧】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對本案的管轄權以及如何定性處理,執法人員産生了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冒牌白酒侵犯的是生産者的廠名、廠址、註冊商標專用權, 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商標法》及《産品品質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説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産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説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定,應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産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説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白酒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先將當事人經營的冒牌白酒依法送檢,如果經檢測上述冒牌白酒的品質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可以按照第二種意見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如果經檢測上述冒牌白酒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除根據第二種意見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外,還應當視檢測結果不合格情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生産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合併處罰。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食藥監管部門依法對經營冒牌酒水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並無不當。無論是《商標法》還是《産品品質法》,相對於《食品安全法》來講均為普通法,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既然《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標簽有著明確的規定,食藥監管部門對於經營虛假標注他人廠名、廠址和標簽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罰于法有據,主體適格。

  其次,對多種違法行為要合併處罰。食藥監管部門對涉嫌經營冒牌白酒違法行為的處罰要層層辨析,對於同時違反多項規定的多個違法行為要合併處罰。本案中,當事人經營的冒牌白酒涉嫌標簽虛假,同時,白酒的品質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分別觸犯了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應當對兩種違法行為合併處罰。此外,《食品安全法》對標簽虛假標注行為和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不同。以本案為例,貨值金額同樣是4032元,前者只需“並處5000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後者則需“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若不對冒牌白酒進行檢驗而直接處罰,難免有避重就輕之嫌。(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方慶海 蔡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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