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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立新規:嚴禁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

發佈時間: 2017-06-27 17:59:14   |  來源: 中國網--健康中國   |  責任編輯: 李曉憲

                  20170627日      來源:人民網 

                           戴長林法官介紹《新規》內容  (陳羽攝)

    人民網627日電 (陳羽)最高法等五部門於今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自立案至庭審多層程式、多個角度制定新規,以杜絕非法證據的獲取,防範冤假錯案的産生。

    最高人民法院一級高級法官戴長林指出,明確偵查取證的程式規範,是依法認定非法證據、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內在要求。同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目的並不單純在於排除非法證據,更重要的是推動完善偵查取證程式,從源頭上防範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行為發生。

《規定》中明確要求,嚴禁通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通過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通過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或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皆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規定》要求偵查程式中,偵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開展偵查,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送看守所羈押,若無特殊客觀原因,則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訊問,並可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後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規定》還對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影、筆錄明確了具體規範,要求錄音錄影應當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規定》還重點強調應當對看守所收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身體檢查。並對有傷或者身體異常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拍照或錄影,分別由送押人員、犯罪嫌疑人説明原因,並在體檢記錄中寫明。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顧永忠認為,《規定》針對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口供的排除問題作出了突破性的規定,將現行刑訴法規定的“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細化為三種情形:

   其一,“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毆打”是赤裸裸的暴力,應當排除沒有問題。但“違法使用戒具”和“變相肉刑”是否應當排除是有不同意見的。新規定將其明確列入排除範圍顯然是一種突破。

   其二,“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把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證據也納入到非法證據排除範圍,應該説這是更大的突破。據了解,目前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赤裸裸地使用暴力已經比較少見,比較多的是此種製造精神痛苦的方式獲取口供,將其依法排除意義重大。

   其三,“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這種方式過去在司法實踐中不乏其例,但並未引起足夠重視。有了這一規定,要求排除依據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