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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被負債”是誰的錯?

發佈時間: 2017-01-20 09:02:07   |  來源: 中國網--健康中國   |  責任編輯: 李曉憲

中國網健康訊(李曉憲 代淑芳近日,24條聯盟走進人們視野,他們自己離婚之後被負債維權,引發輿論關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也就是説,只要錢是在還沒離婚前借的,即使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的舉債,也該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事實上,近年來夫妻離婚被負債已不罕見。相關數據顯示,近年來被判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不斷增加,2014年和2015年連續兩年高達7萬餘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萬餘件。在一些案件中,非舉債方往往對前配偶借債一事、借款用途去向並不知情。正如一位自稱24條受害者的女士所言結個婚,背巨債,好姑娘,變老賴

  據悉,第二十四條出臺的背景是為了保護第三方債權人的權利。避免夫妻雙方聯合對付債權人,以作假的方式通過離婚將財産轉移到一方,藉以逃避債務。依據這一條文,對打擊惡意逃避債務的確效果顯著,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離婚後被負債者的正當權益。

  簡單粗暴的廢除第二十四條顯然不妥。之所以出現上述問題在於目前我國沒有對夫妻之間日常家事代理範圍予以明確。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于日常家事處理方面互為代理人,互有代理權,其法律後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做出的行為,配偶另一方須承擔由此産生的法律後果。進一步講,也就是説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無論對方對該代理行為知曉與否、追認與否,夫妻雙方均應對該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連帶責任。放在日常生活中也就是,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向朋友借錢,朋友默認借錢是夫妻倆的共同意志,還錢也應該倆人一起還。因此,為了避免出現一方借錢,另一方完全不知道情況的發生,應該明確家事代表權的範圍,也可考慮給夫妻之間承擔的連帶責任設置上限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