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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定新規

發佈時間: 2017-01-05 09:02:17   |  來源: 中國網-健康中國   |  責任編輯: 李曉憲

  中國網健康訊(代淑芳 盧子永)為進一步加強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範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相關工作程式,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11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定了《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總則指出,食品補充檢驗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採用的非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方法。食品檢驗機構可以採用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對涉案食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的批准和發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成立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主要負責審查食品補充檢驗方法草案。審評委員會設專家組和秘書處。專家組由食品檢驗領域專家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代表組成。省級及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提出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的立項需求、組織實施和跟蹤評價。

  《規定》明確了檢驗方法的立項和起草。食品檢驗機構或科研院所等單位在食品檢驗中發現可能有食品安全問題,且沒有食品安全檢驗標準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立項建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綜合分析轄區內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提出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立項需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按照輕重緩急、科學可行的原則,確定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立項目錄,通過公開徵集或遴選確定起草單位,研製食品補充檢驗方法。

  據悉,該《規定》將於2017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