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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一批法律法規開始實施

發佈時間: 2016-11-30 08:25:48   |  來源: 中國網-健康中國   |  責任編輯: 李曉憲

  中國網健康訊(盧子永 杜昊芃)從2016年12月1日起,我國一批法律法規將開始實施。

  一、資産評估行業迎來首部基本大法

  7月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以138票贊成、5票反對、14票棄權,表決通過了資産評估法。標誌著經過十年醞釀,我國資産評估行業迎來首部基本大法。資産評估法共八章55條。在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著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形勢下,行政審批、行業準入、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等方面正在改革探索中。此次資産評估法的出臺,對於促進資産評估行業健康發展,保護國有資産和維護公共利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網際網路直播無法再“任性”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11月4日發佈《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促進網際網路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

  三、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三項規定 完善執行規範體系

  1.涉弱勢群體案件可不提供擔保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産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充分發揮保全制度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執行,從源頭上緩解執行難。據介紹,規定對保全擔保數額予以合理調整,明確訴訟保全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或爭議標的財産價值的30%,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申請保全的成本。明確法院有權責令當事人追加擔保,對擔保數額予以調整,以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發現財産及時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11月8日出臺了《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規定(試行)》。實踐中,無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佔據執行案件總數的40%左右。所謂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主要是指對確無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將暫時終結執行程式並做結案處理,待發現財産後繼續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

  3.受讓債權人可申請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11月8日出臺了《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最高法出臺新規 規範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

  與獨立保函商業實踐高速發展的趨勢相對應的是,近年來訴至法院的獨立保函糾紛案件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佈。針對司法實踐長期以來對獨立保函的性質認識不清的情況,《規定》明確指出獨立保函是開立人出具的附單據條件的付款承諾,在受益人提交符合獨立保函要求的單據時,開立人即需獨立承擔付款義務,受益人無需證明債務人在基礎交易中的違約事實,開立人不享有傳統保證所具有的主債務人抗辯權以及先訴抗辯權。因此,獨立保函的性質和運作機理與商業跟單信用證基本相同,《規定》亦參照信用證司法解釋的基本思路進行制定。

  五、ATM機轉賬24小時內可撤銷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佈《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銀行結算賬戶,含銀行卡),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戶。同時,銀行對本行行內異地存取現、轉賬等收取異地手續費的,應自通知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實現免費。

  針對近一半電信網路詐騙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誘騙下通過自助櫃員機轉賬的情況,通知規定:自今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個人通過自助櫃員機轉賬的,發卡行在受理24小時後辦理資金轉賬,個人在24小時內可向發卡行申請撤銷轉賬。

  六、擅發廣告將受到處罰

  工商總局近日公佈《廣告發佈登記管理規定》,《規定》提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發佈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撤銷,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七、重拳整治偽基站 無線電資源分配將實行雙軌制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指出,無線電頻率是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國家稀缺資源,是推動資訊化發展的重要載體。1993年9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對於保障無線電頻率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維護無線電波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無線電技術在社會生活各領域的廣泛應用,現行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無線電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有必要在總結無線電管理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

  修訂後的條例涵蓋了無線電頻率管理、臺站管理、發射設備管理以及無線電涉外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完善了有效開發利用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制度,減少並規範了無線電行政審批,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對利用“偽基站”等開展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懲戒力度,為推動無線電管理各項工作,促進無線電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