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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産權案件

發佈時間: 2016-11-30 08:24:18   |  來源: 中國網-健康中國   |  責任編輯: 李曉憲

  中國網健康訊(李集保) 29日上午,最高法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産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産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滕偉介紹,《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對於改革開放以來作出的涉及重大財産處置的産權糾紛以及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犯罪的生效裁判,當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要及時審查,認真甄別;確有錯誤的,堅決依法糾正。

  《實施意見》共22條,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辦案範圍和工作重點。對於改革開放以來作出的涉及重大財産處置的産權糾紛以及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犯罪的生效裁判,當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要及時審查,認真甄別;確有錯誤的,堅決依法糾正。著重抓好重大典型案件的甄別、糾正和宣傳工作。注重查清案件事實和焦點問題,厘清相關法律政策問題,摸清案件背景和社會反應,準確適用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作出妥善處理。對重點案件要逐案制定包括立案、再審、執行、善後在內的所有工作方案。

  二是正確把握四大基本工作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堅持平等保護原則。為各類産權主體提供平等的司法保護,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暢通産權申訴案件的立案渠道,規範適用再審審理程式,確保訴訟地位平等、訴訟權利平等、法律適用平等。堅持依法糾錯原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嚴守法定程式。對符合再審條件的申訴案件,依法啟動再審程式;對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堅決予以糾正,維護公平正義,提升司法公信。堅持糾防結合原則。通過對産權錯案冤案的甄別和糾正,強化審判監督司法救濟、倒逼防錯和統一法律適用功能;落實司法責任制,加強源頭預防。

  三是嚴格甄別糾正工作程式。依法保障申訴人的訴訟權利。暢通申訴渠道,做好訴訟服務。充分尊重、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申請權、申訴權、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和處分權。落實接談要求,完善詢問方式,充分聽取申訴人的意見。要加強審級監督,上級法院可以提審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強化對下級法院辦理産權案件的監督和指導,防止程式空轉。

  四是審慎把握甄別糾正司法政策。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法律界限。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特別是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産的界限。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準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堅決糾正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的錯誤生效裁判。對於在生産、經營、融資等活動中的經濟行為,當時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禁止而以犯罪論處的,或者雖屬違法違規但不構成犯罪而以犯罪論處的,均應依法糾正。堅決糾正以刑事執法介入民事糾紛而導致的錯誤裁判。對於以刑事手段迫使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導致生效民事裁判錯誤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對於涉及犯罪的民營企業投資人,在當事人被採取強制措施或服刑期間,依法保障其行使財産權利等民事權利。對於民營企業投資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嚴重影響行使民事訴訟權利,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後,針對民事案件事實提供了新的證據,可能推翻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核實;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依法啟動再審。依法甄別和再審因政府行為引發的産權申訴案件。甄別和再審産權案件時,對於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而違約毀約侵犯投資主體合法權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對投資主體受到的財産損失沒有依法補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再審和改判。對於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財産徵收、徵用過程中,沒有按照補償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徵收徵用者公平合理補償的錯誤裁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啟動再審。在再審審查和審理中,要注意運用行政和解協調機制、民事調解方式,妥善解決財産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