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與不扶,上海出臺條例
發佈時間: 2016-11-21 17:30:39 | 來源: 中國網-健康訊 | 責任編輯: 李曉憲
中國網健康訊(李曉憲)近年來,由“扶不扶”引發的新聞熱點,時常刺激公眾神經。好人伸出援手卻遭遇“碰瓷”訛詐的事件,以及雙方各執一詞、輿論頻頻反轉的“羅生門”,讓“扶不扶”“幫不幫”成為拷問社會道德的難題。
為保護善意、激活社會的正能量,多地出臺法規,保護現場醫療急救行為,這些法規被輿論稱為“好人法”。而從本月起正式實施的《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更是提出“社會救急免責”的原則。
從草案頒布到審議,《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下稱《條例》)持續引發各界關注。原因在於,《條例》指出,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而言,《條例》規定,市民發現需要急救的患者,應當立即撥打“120”專線電話進行急救呼叫,可以在醫療急救指揮調度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緊急救助,也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開展緊急救助,為急救提供便利。
而對參與急救的好人,《條例》並未設置急救技能上的門檻。上海市衛計委表示,《條例》鼓勵和倡導普通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活動。
事實上,在上海之前,北京、深圳、杭州等地都曾出臺鼓勵市民參與急救的“好人法”,明確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但“社會急救免責”的表述,還是首次出現在地方性的“好人法”中。
“社會急救免責”的意義何在?有專家指出,很多國家已有相關法律條文,對於積極參與救治者免責,但我國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文。通過地方立法鼓勵和倡導救助行為,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消除施救人的後顧之憂,折射出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的升級。
不過,上海“好人法”並未對“碰瓷”訛詐等行為作出規定。而在北京、深圳等地,已經在這方面做出嘗試。
例如,將於明年3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明確,患者及其家屬不得捏造事實向救助者惡意索賠;因惡意索賠侵害救助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從2013年就開始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則提出,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好人法”的出臺,無疑具有示範作用和指標意義。但如何在實際操作中落實,才是引導“好人回歸”的關鍵。
有專家指出,在“扶不扶”的抉擇中,救助者可能面臨兩種法律風險:其一,如果沒有目擊證人或現場監控,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是事故的製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擔全部責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處理不當,加重其傷情,要求救助人承擔加重部分的責任。
對此,各地“好人法”提出的“追究惡意索賠”“社會急救免責”等原則雖然具有針對性,但在實踐中尚缺乏具體細則,法律條文有待細化。
相對於“不敢救”的複雜心理,“不會救”的難題看上去並不難解。然而,急救能力不足正是目前制約好人出手相救的掣肘之一。
中國公民在急救知識普及方面還遠遠落後於許多發達國家。數據顯示,歐美發達國家公眾施救普及率比較高(美國高達85%、法國為40%、新加坡為30%),但中國的普及率還不到5%。而公眾急救技能普及率與“是否願救”的意願密切相關。例如,被稱為“美國好人法”的《好撒瑪利亞人法》由於出現的時間較早,通過“免責式保護”為好人鬆綁。通過法律的保護式鼓勵讓公眾急救技能的普及率得到了極大提升。
“好人法”的出臺,一方面是為現場急救兜底,更大意義在於促進民眾急救技能的提高,以及醫療急救設備的普及。這也是避免見義勇為“好心辦壞事”的必要途徑。
時間就是生命。醫療行業人士指出,像心跳驟停等緊急情況,留給急救的時間非常短。如果6分鐘內進行急救,才有較高的救回可能。因此,身邊的民眾能否在第一時間內正確施救非常重要。
專家表示,提高公眾急救技能並不難,現在的急救知識培訓難度不大,也不會耗費太長時間。但目前我國尚無針對公眾的完善急救培訓體系,公眾獲取急救知識的途徑普遍缺乏規範化和常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