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炒栗子小販因説自己“最好吃”被罰20萬
發佈時間: 2016-03-24 09:22:07 | 來源: 中國網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罰,還是不罰,曾經還有爭議。一邊是糖炒栗子的小老闆方林富,一邊是掌握處罰權的市場監管局,懸在中間的是20萬罰款。
3個月前,杭州方林富炒貨店裏來了兩個男人,他們買了半斤糖炒栗子。隨後他們發現栗子的外包裝牛皮紙袋上面寫著“杭州最好的炒貨店舖”,他們認為這個“最”字違反了新廣告法,要求方林富賠1000元。老闆方林富覺得對方在敲詐,直接拒絕。
拒絕賠付1000元後一週,方林富收到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管理部門發來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停止發佈使用頂級詞彙的廣告,並處罰20萬元。
2月1日下午2點半,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6樓會議室,針對方林富要不要罰20萬的事情進行聽證。
昨天,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繳納罰(沒)款通知書》送到方林富店裏,上面確認“罰款人民幣20萬元,如逾期繳納,每天加處罰款額3%(6000元)的罰款。”
聽證後50天,方林富接到20萬罰單
在2月1日聽證會上,方林富穿一身炒貨工作服亮相,還帶來了律師。“我在炒貨店裏的確使用了‘最’字,但就因為一個字就罰20萬,論到哪都站不住腳的。”説到激動處,他站起來,帶著哭腔。
但昨天送達的行政處罰文書説明,方林富在聽證會上的申辯並沒有被市場監管部門採信。《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稱:對於當事人及委託律師提出的申辯不予採信,方林富在經營場所內外使用“最好”、“最優”等絕對化宣傳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故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責令停止發佈使用絕對化用語的廣告,並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
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同送達的是一份《繳納罰(沒)款通知書》:你單位(方林富)于2016年4月6日前攜帶本通知,將罰款交至本市建設銀行各代收機構,逾期未交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也就是説,方林富必須在15天內將20萬罰款交清,否則每天將被加處6000元罰款。
市場監管:已是從輕處罰,20萬是最低線
在當時的聽證會上,方林富及辯護人申辯説:第一自己的廣告不能定義為“大眾傳播媒介”;第二對於第一次行為違法,只能“先整改,整改不到位才能處罰”;第三投訴人非消費者身份,有欺詐嫌疑。
西湖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對這些申辯進行了一一回復。
“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自己商品的行為,都適用廣告法。當事人不能因為不學法、不知法而免於處罰。至於投訴人的身份問題,每個公民都有舉報權,舉報權和對方是否是職業打假人的身份無關。”
相關負責人説,基於上面幾個原因,市場監管局沒有採信方林富炒貨店方面提出的申辯,但結合案件本身“當事人未曾發生過相同違法行為”,且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故對當事人從輕處罰——也就是説,處罰時選擇了“20萬~100萬”罰款中的最低線。
由此他認為,監管部門的處罰是有法可依、程式到位的。
方林富:暫時不會交罰款,會繼續申訴
知道這個結果,方林富表示自己沒有這麼多錢去交罰款,自己的所作所為和20萬罰款明顯不對等。
他覺得自己經營一個很小的炒貨店,監管部門放任大機構而找他的麻煩,有“捏軟柿子”的嫌疑。
“不管怎麼樣,我都會找辦法申訴,要麼找政府部門,要麼找法院。”方林富説,律師已經跟他講過,可以在60日內向西湖區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市場監管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現在我正在考慮選擇行政復議還是直接起訴。”方林富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