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有效期不等於使用期
發佈時間: 2015-12-22 09:44:27 | 來源: 京華時報 | 責任編輯: 劉振海
京華時報訊(記者錢宇陽)不少人認為藥品的保質期就是它的使用期限,認為開封後還能使用到有效期。然而專家提醒,藥物有效期不等於使用期,一般來説,開封後的藥物並不適合長期使用。
朝陽醫院藥事部主管藥師張徵介紹,藥品的有效期是有條件限制的,就是藥品的標簽及説明書中所指明的貯存條件。一旦貯存條件發生了改變,藥品的有效期也會發生變化。例如規定在冰箱中保存的藥品若在常溫下保存了,即使在有效期內,也可能引起藥品變質失效。所以,一旦藥品拆開了盒子或打開了瓶蓋開始使用時,就應及時使用,不再適於長期保存了。
張徵介紹,滴眼液一旦開啟,最好在一個月內用完。袋裝的藥物多是顆粒狀或粉劑,更容易失效,開封後最好在一個月內用完。一旦出現吸潮、軟化、結塊、潮解等現象就不宜使用。當膠囊發生軟化、破裂或表面發生粘連,藥片出現花斑、發黴、鬆散或結晶,糖衣劑表面褪色或出現花斑、顏色發黑等現象時應該立即將藥品扔棄,不能再服用。需要注意的是,因為許多藥物都含有多種化學元素,亂扔過期藥,會對環境造成較大的污染。
張徵還提醒,如果短時間用不完的藥品,最好在第一次開啟時標明開封日期。另外,藥品怕光照、潮濕、高溫,藥品一旦開封後,最好存放在乾燥的地方,不能放在容易使藥品變質的潮濕場所,如浴室、廚房、冰箱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