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衛生計生委衛生行政處罰公示開
發佈時間: 2015-11-04 14:44:58 | 來源: 唐山市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第一條 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行政處罰的公平、公開和公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公示公開是指衛生部門通過政務公開欄或其他方法,將本單位實施的衛生行政處罰的相關事項依法向社會公眾公佈(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三條 行政處罰辦理機構應根據各自職責堅持依法公示、真實公示、全面公示原則。
第四條 公示公開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處罰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監督舉報電話、處罰結果等。
(一)實施機關是指實施某項行政處罰的單位名稱、辦公場所、諮詢電話、聯繫方式等;
(二)處罰事項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的事項;
(三)處罰依據是指設定某項行政處罰的具體法律條款和內容;
(四)處罰條件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各項處罰事項所規定的詳盡的條件和要求、具體規定;
(五)處罰程式是指處罰事項的立案、審查和作出決定的辦理流程等內容;
(六)處罰決定的期限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某項行政處罰作出處罰決定期限;
(七)處罰結果指處罰機關對與當事人的處罰的最終決定;
(八)諮詢電話和聯繫方式是指接受行政處罰投訴的機構和監督舉報電話。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進行公示:
(一)在辦公場所政務公開欄醒目位置懸挂、張貼;
(二)其他便於實施且易為公眾獲知的方式。
第六條 處罰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的,公佈內容作相應調整後及時公示。
第七條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説明、解釋的,衛生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説明、解釋,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對被處罰人從事處罰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記錄,應及時整理歸檔,供公眾查閱。
第九條 衛生法制稽查部門負責對公示事項的監督,對違反本制度,對該公開而未公開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