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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增加人民調解渠道

發佈時間: 2015-11-03 09:31:05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責任編輯: 劉振海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就國家衛計委起草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新《條例》增加“醫療糾紛調解”章節,同時增加人民調解渠道,規定醫療糾紛民事處理的3條途徑:醫患協商、人民調解和司法訴訟。此外,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因醫療糾紛引發涉醫違法犯罪案事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據悉,2014年人民調解醫療糾紛6.6萬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成功率在85%以上。2014年人民法院新收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19944件,審結18340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自2002年頒布實施以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規定制定了醫療品質管理、醫療事故報告、醫院投訴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原《條例》中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已不適用,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途徑不暢,容易引發“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等不良現象。

  因此,新《條例》增加了“醫療糾紛調解”一章,刪除了“醫療事故的賠償”一章,將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章與“醫療事故行政處理與監督”一章合併為“醫療事故監督與技術鑒定”,將“罰則”修改為“法律責任”。醫療糾紛處理增加人民調解的渠道,規定了醫療糾紛民事處理的3條途徑是:醫患協商、人民調解和司法訴訟。同時,刪除了原《條例》“醫療事故的賠償”,解決與《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民事賠償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並對醫療損害鑒定提出了原則性方案。

  此外,新《條例》還強化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行政監管職責。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再直接進行醫療糾紛民事賠償的處理,同時增加規定:對重大醫療糾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現場指導、協調,引導醫療糾紛當事人依法解決糾紛。目前,各地積極探索建立以醫療責任保險為主,醫療風險互助金、醫療意外險等多種形式並存、互為補充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初步形成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和第三方賠付的調賠結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