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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城市公立醫院改革“把脈開方”

發佈時間: 2015-05-18 15:41:38   |  來源: 健康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城市公立醫院是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主戰場,其改革也是醫改中最難啃的“硬骨頭”。日前,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記者採訪了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和相關專家。

  “最難的改革”步步推進

  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表示,推進城市公立醫院改革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從前期實踐來看,城市公立醫院還存在著一些比較突出的矛盾和問題。比如,逐利機制還未完全破除,體制性機制性改革有待深化,外部治理和內部管理水準有待提升,符合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有待健全,結構佈局有待優化,合理就醫秩序還未形成,人民群眾就醫負擔依然較重,這些問題需要不斷深化改革才能加以解決。

  他指出,城市公立醫院改革的基本目標可以概括為“建立一個新機制、構建一個新格局,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建立一個新機制,就是要破除公立醫院的逐利機制,建立起維護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運作新機制和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構建一個新格局,就是要改變目前公立醫院資源分佈不均衡,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各自為戰,大醫院人滿為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庭冷落的局面,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構建佈局合理、分工協作的醫療服務體系,引導形成合理有序的分級診療和就醫格局。

  他表示,深化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要堅持三個原則。一是改革聯動原則。推進醫療、醫保、醫藥聯動改革,促進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同步改革,強化公立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分工協作和上下聯動,與社會辦醫協調發展。二是分類指導原則。針對不同地區、不同層級、不同類型、不同功能的公立醫院,在醫保支付、價格調整、績效考評等方面進行差別化的指導,因地制宜,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三是探索創新原則。鼓勵地方發揚首創精神、大膽探索、開拓創新,突破政策障礙和利益藩籬,建立符合實際的體制機制。

  矯正“缺位”和“越位”

  北京大學醫學部公共衛生學院教授吳明指出,長期以來,政府和公立醫院一直處於權責扭曲的狀態:政府沒有承擔起本應承擔的辦醫責任,公立醫院管理權責分散在編辦、發改、財政、人社和衛生計生等多個政府部門,部分重大決策權又由醫院管理層掌控,權力使用缺乏制衡。同時,政府在不同程度上直接干預醫院的經營管理事務,表現為在編制、人員招聘、績效工資等方面插手過多,實施按人頭或床位數的財政投入方式等,影響了公立醫院的管理效率和效果。為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列出權責清單,合理劃定政府和公立醫院管理者的權責邊界,矯正政府的“缺位”和“越位”,促使政府加快職能轉變,變直接管理為行業管理,將微觀運作管理權下放給醫院,調動院長的積極性。

  中華醫學會黨委書記饒克勤表示,法人治理制度的核心是完善公立醫院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權力運作機制。近年來,一些地區探索的以理事會為核心的治理機制值得借鑒。落實獨立法人地位的同時,要形成有效約束機制,保證院長“有權不任性”。

  吳明指出,約束醫院管理者的主要措施包括:健全公立醫院院長選拔任用制度,實行院長任期目標考核制,落實問責制;建立以公益性為導向的公立醫院考核評價機制,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同時,同步推進公立醫院外部治理改革,包括招標採購制度、醫保支付制度等改革,發揮多方監管作用。

  ■用合理補償助推公益性回歸

  北京協和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院長劉遠立表示,將藥品加成作為補償渠道,等於讓醫院與廠商形成利益共同體,而不是與患者成為利益共同體。供方誘導需求促使醫療費用上漲,造成社會資源不必要的消耗,增加了病人遭受醫療傷害的風險,提供了容易滋生行業腐敗的溫床。因此,公立醫院改革的最大“手術”是破除以藥補醫機制,關上藥品加成這道補償閘門。

  饒克勤指出,破除公立醫院逐利機制,建立運作新機制,核心在於建立合理的公立醫院籌資政策。破除以藥補醫機制,要與服務價格調整、落實財政投入、支付方式改革等銜接配套。只有構建合理的補償機制,才能使公立醫院真正回歸到公益性的軌道上來。

  在重慶市調價風波之後,此次對於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措辭也更為謹慎。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強調,調整醫療服務價格不僅僅是補償取消藥品加成所造成的損失,更要補償新機制的運作成本。因此,價格調整要進行詳細測算、統籌考慮,既要體現醫務人員的勞動價值,還要兼顧患者和醫保的承受能力,切實防止增加患者特別是弱勢群體的看病就醫負擔。

  饒克勤提出,醫保支付制度影響著衛生服務體系中每個機構和個人的行為,是矯正公立醫院逐利機制的“牛鼻子”。他表示,近年來,各地把支付制度作為公立醫院改革的突破口,已經取得了共識:支付方式的改變能夠扭轉醫療行為,促使醫院從追求利潤轉為控製成本,抑制過度醫療,提升內部管理水準。在合理選擇醫保支付方式的同時,還要開展成本核算,科學合理確定支付標準;積極研究薪酬制度,細化醫務人員的勞動價值;健全醫保對醫療服務的監督和評價制度,逐步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行為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