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上幼兒園被監測出血鉛搞超標 或因食品不安全
發佈時間: 2015-05-06 10:30:03 | 來源: 廣州日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焦點:身體健康檢查材料是否屬於隱私?
一審:屬於 二審:推定外教放棄隱私權
一審法院認為,《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幼兒園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材料和2011至2013學年該園所有外教在中國居住資格(不得公開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任職資格材料應當公開,而外教身體健康檢查材料,因涉及個人隱私,屬於不予公開的範圍。
一審判後,白雲區教育局不服,提出上訴。方女士則在庭審中提出,該園是否具有聘請外教的資質直接影響孩子的教育品質問題,也與家長所付的高價學費緊密相連。作為家長需要確保孩子的教師是合法合規的在從事教育工作,杜絕聘用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外籍人士對孩子提供教育。
同時,方女士提出,外教的健康狀況以及德行嚴重影響著受教孩子的身心健康,家長有權了解該園是否具有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的資格及其外教在中國居住資格、任教的資格與身體健康檢查的材料。
廣州中院二審後認同了一審法院的大部分看法。但對外教的健康資訊是否應該公開,二審作了改判。廣州中院認為,外教身體健康檢查材料關係到幼兒園全體學生的健康安全,若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不公開將給幼兒園學生、家長的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同時,幼兒園需將擬聘用的外國人健康狀況證明上報給白雲區教育局,外教在申請從事幼兒園教學時,可以推定其已經放棄將個人健康狀況證明作為個人隱私的權利,故白雲區教育局應該公開幼兒園聘請的外教健康狀況證明。
法官説法:
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
並非一律不得公開
許多人都覺得自己的健康資訊屬於個人隱私,不應該公開,為何該案會作出這樣的判決?記者採訪了主審本案的廣州中院行政庭法官唐勇。他説,個人健康資料無疑是個人隱私,但作為政府資訊存在時並不是一律不能公開,個人如果同意或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可以公開。
唐勇説,政府資訊“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如果權利人自己都同意將個人隱私公開,就等於把涉及個人資訊的隱私權利讓渡出來了。另外,如果涉及公共利益,特別是可能和公眾利益産生衝突的時候,行政機關應主動審查是否可以公開,不能以權利人不同意為由而不做審查決定不予公開。在此案中,仍要注意個人隱私的保護,比如健康狀況證明中涉及教師個人住址、血型,這些跟從事幼兒園教學無關的資訊,需要處理後才能公開。
唐勇表示,在其他一些關於資訊公開的案件中,原被告雙方還經常就“內部資訊”和“過程性資訊”是否應當公開展開辯論。比方,官方認為開會討論的會議紀要不能公開,但按司法審查的判斷標準是,如果“內部資訊”外化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那麼這些“內部資訊”就應該公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