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 與其被動受罰不如主動召回
發佈時間: 2015-04-03 09:27:41 | 來源: 人民網-人民日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原標題:與其被動受罰不如主動召回(生活漫步)
■發生召回事件,相關企業往往會遭遇質疑。在這種情形下,不少企業寧願接受處罰,也不願意積極、主動地實施召回
説起食品召回,很多年輕媽媽或許還記著這樣一件事:2013年夏天,因紐西蘭乳製品巨頭恒天然集團生産的乳清蛋白粉原料含有肉毒桿菌,導致使用該原料的部分多美滋、雅培等品牌的奶粉被污染。這一事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消費信心,但隨著相關企業先後啟動公開、透明的召回流程,用最大努力追回、銷毀了缺陷産品,將安全風險控制在最小範圍,涉事企業也最終度過了危機。
民以食為天。當食品出現安全隱患,立即啟動召回程式,能夠給公眾健康加裝一道“安全防線”,降低潛在風險,這對企業、消費者來説都是好事。我國早在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就明確規定,國家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幾年下來,有效的食品召回案例並不多。
食品召回究竟難在哪?
食品召回的前提是發現問題。企業自檢可以發現問題,但是考慮到經營成本等因素,完全讓企業主動發現問題,好像靠不住;消費者也能發現問題,但一旦消費者發現問題,往往已經産生了嚴重後果,失去召回的有利時機。所以,食品召回必須建立在嚴格有效的市場監管之上,然而,由於食品行業準入門檻低、企業多,對食品生産的監管難度大。特別是食品安全標準不完善、前後不一或相互脫節,成為食品召回難以推廣的重要原因。
有調查顯示,我國目前有近5000個食品標準,在不同領域,有的標準欠缺,有的標準滯後。在多種標準下,企業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標準,也是必然。食品召回的基本要求是公開、透明,可很多食品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加工管理落後,缺少完整的食品追溯體系,即使發現了缺陷食品,如何確定這些食品的生産數量、銷售範圍,都很成問題,更談不上啟動召回機制了。
從本質上講,食品召回是生産企業自我糾錯的一種積極行為,離不開輿論支援。但由於社會輿論對召回的認識存在偏差,一旦發生召回事件,相關企業往往會遭遇輿論的猛烈質疑,甚至失去消費者的信任。所以,面對問題食品,不少企業擔心被“二次傷害”,他們寧願接受處罰,也不願意積極、主動地實施召回。
食品召回是一種積極防範食品安全事件的手段,用好這一手段,能最大程度防止事態惡化,避免更多傷害。建立健全食品召回機制,首先要健全食品品質體系,為食品召回建立完整、可遵循的標準。要提高食品生産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對出現問題食品卻無視召回規定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另外,對主動實施召回的企業,輿論應給予一定的寬容和支援,激勵更多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敢於召回、主動召回,提高“自我糾錯”的自覺性。
希望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從根本上改變食品召回面臨的困境,讓食品召回早日告別尷尬,為食品安全加上一把“放心鎖”。
食品召回後怎麼處理(連結)
召回食品的後處理,指的是被召回食品的處置。從世界範圍看,對召回食品的處理主要有3種方式:
一是對召回食品進行銷毀處理;
二是對召回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即對人體和環境都不造成危害的處理方式,且經過這種處理,不會帶來二次危害;
三是對召回食品採取更換標簽標示或者加貼警示標識,重新銷售。
一般情況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雖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存在品質安全隱患的食品,要採取前兩種處理方式,而通過更換標簽或者加貼警示標識能夠消除安全隱患的食品,可以重新進入市場銷售。食品召回程式不僅要産生將問題食品全面召回的效果,同時,還應對被召回食品的處理予以規範,避免問題食品改頭換面再次流入市場,侵害消費者,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召回制度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