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
發佈時間: 2015-04-02 13:53:20 | 來源: 中華預防醫學會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四、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條件建設和管理
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實驗室網路,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檢測能力和防護水準,降低標本轉運、保藏、檢測等環節的感染風險。科學規劃和佈局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每個省份應當設有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推進國家生物安全四級實驗室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和地方要做好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的投資安排。實驗室建設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各地和有關單位要加強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的使用管理和維護,確保其有效運轉、發揮作用。進一步加強實驗室裝備建設,逐步使省、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儀器配備達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規定要求。切實落實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規定,建立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共用機制,滿足傳染病防控、醫療、科研等工作需要。衛生計生、農業、質檢、林業等部門要完善實驗室生物安全、菌毒種保藏、儲存運輸相關規範和操作流程,制定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應對和處置預案,完善應對準備和相關設備、設施、技術儲備。要健全生物安全實驗室管理體系,加強對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的品質控制和全過程監管,做好樣本採集、運輸、保存、檢測等環節的人員防護,明確行政管理和技術責任人,有效預防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發生。
五、做好醫療廢物處置、患者遺體處理及相關人員防護
嚴格落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切實做好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落實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全過程管理。各地要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建設,確保醫療廢物出口通暢。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防止醫療廢物流失。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買賣醫療廢物。按規定對傳染病患者遺體進行衛生處理,對死者生前居住場所進行消毒,對確診或疑似傳染病患者屍體解剖查驗過程中産生的醫療廢物進行規範處理,並做好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
六、完善傳染病防治人員工資待遇傾斜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及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産、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給予適當津貼,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直接參與國內傳染病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調查處置、患者救治、口岸檢疫、動物防疫等各類一線工作的人員,以及政府選派直接參與國外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醫療和公共衛生等防控人員,根據工作風險、強度和時間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制定調整相關津貼和臨時性工作補助的具體辦法。
七、完善傳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將診斷標準明確、因果關係明晰的職業行為導致的傳染病,納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重大傳染病防治一線人員,納入高危職業人群管理。對在重大傳染病疫情中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傷撫恤或工傷保險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保障。不斷完善醫療保障政策,逐步擴大基本醫保保障範圍,加快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加強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銜接,切實減輕重大傳染病患者就醫負擔。
八、加大傳染病防治宣傳教育力度
健全資訊發佈常態機制,堅持公開透明發佈傳染病防治資訊。加強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的輿論引導,落實媒體宣傳責任,進一步加大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教育公益宣傳力度,積極報道傳染病防治典型事跡,樹立傳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在全國範圍內深入開展“健康中國行—全民健康素養促進活動”,引導群眾樹立健康觀念,培養健康行為,提高全民健康素養。大力普及傳染病防治科學知識,提高群眾依法防病意識,積極營造全社會參與傳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圍。
九、強化政府責任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明確部門分工任務。要將傳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完善傳染病防治相關安全防護裝備和耗材的供應與儲備機制。加強對傳染病防治人員尤其是處理重大傳染病疫情一線人員的心理健康關愛。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加強督導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