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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衛計委:新生兒憑《出生醫學證明》即落戶

發佈時間: 2015-03-04 08:59:34   |  來源: 長江日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報訊(記者夏奕 通訊員龔軒 劉文波)昨日,省公安廳與省衛生計生委公佈《關於依法加強全省出生人口登記管理的十二條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生兒憑《出生醫學證明》即可落戶,任何地方不得將戶口登記與社會撫養費徵收、落實長效節育等措施相掛鉤。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治安戶政管理支隊相關負責人稱,《規定》的核心是強調“一旦出生即可落戶”,戶口登記不應有前置條件。

  3周歲前後落戶有不同

  補辦證明須找有資質單位

  按照我國法規,新生兒出生後1個月內,其父母或監護人應主動向戶籍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規定》重申:3周歲以內未落戶者,其父母或監護人攜《出生醫學證明》到派出所申請即可辦理;超過3周歲且持有《出生醫學證明》未落戶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到派出所申請後,須由派出所調查核實並經縣(市、區)公安機關批准,方可補登戶口。

  無《出生醫學證明》者應到新生兒出生的具有資質的單位補辦《出生醫學證明》。若新生兒在家中或無證明資質的單位出生,則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到所在社區、村居委會或單位開具相關證明,再到有出具證明資質的衛生單位申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非婚生育子女隨父落戶需合法憑證

  學生集體戶子女落戶有條件

  對於非婚生育子女,原則上隨母落戶;若《出生醫學證明》上無父親姓名但申請隨父落戶的,須由其父母提供書面申請(捺印)、合法有效的親子關係憑證(法院判決書、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係鑒定書)及有效身份證件到派出所辦理。

  父母雙亡、失蹤(含法院宣佈失蹤、死亡)、出國(境)定居、服現役、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戶口登記為學生(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等情形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棄嬰、孤兒以及收養登記的落戶仍按相關規定執行。

  去年7月1日起,凡畢業超過兩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或留學回國人員,在武漢就業創業的,只要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35周歲以內)、研究生學歷(40周歲以內),只需提供1年社保繳納證明及住所證明,就可直接到落戶地所在區政務中心公安戶籍窗口或者區公安分局戶籍窗口申請辦理落戶。若新生兒父母雙方均為不滿足上述條件的學生(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則應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衛計和公安部門共用新生兒資訊

  落戶資訊造假將從嚴追責

  根據《規定》,衛生計生部門每月將新生兒資訊提供給當地同級公安機關,並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查詢比對服務,對可疑的《出生醫學證明》及時核查鑒定,3個工作日內將鑒定結果反饋至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協助衛生計生部門做好新生兒相關資訊核查工作,如發現違法生育人口,在辦理落戶登記時提醒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規定》同時提出,對於基層單位擅自設立新生兒落戶限制條件、不依法辦理的問題,會同相關部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未按規定辦理新生兒戶口登記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所在派出所一律降為五級派出所,所在縣、市(區)公安局予以全省通報,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相關人員待崗學習或調離崗位,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公安廳做出書面檢查。對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違規收費的工作人員,將逐一問責。

  對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嚴格追究法律責任。對於利用虛假材料騙取落戶的,公安機關應登出其戶口登記,責成當事人重新辦理登記手續,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省公安廳昨日公佈投訴舉報電話:027—67122636(省公安廳)、027—87824784(省衛生計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