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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行政調解是緩和醫患關係第一步

發佈時間: 2015-03-03 09:51:35   |  來源: 法制日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千萬不要以為取消了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萬事即可大吉,當下緊張的醫患關係問題就能徹底解決

  醫療機構執業時應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患者享有查閱、複印、複製病歷資料的權利,近日提請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草案)》多處規定涉及醫患關係處理,明確處理醫患糾紛的四種途徑,即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考慮到衛生行政部門在行政調解中的中立性、公正性一直以來存在質疑,故條例取消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2月28日《南方都市報》)。

  行政調解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選擇性權利救濟方式。當事人選擇以行政調解的方式解決醫患糾紛優勢顯而易見,如專業性強、權威性高、糾紛解決成本低等,但劣勢也十分明顯,如缺少統一的法律依據、程式規範等。更為嚴重的是,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所有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特別是公立醫療機構有著千絲萬縷聯繫,即便參與調解過程公平公正,也難消患者內心疑慮。正是行政調解與生俱來的缺乏中立性和公正性,導致行政調解不僅飽受詬病,相對自行協商等權利救濟方式利用率明顯不足。此次《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草案)》明文取消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看似是當事人少了一條救濟途徑,實際上是對當事人權利救濟路徑的優化。

  但是,也千萬不要以為取消了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萬事即可大吉,當下緊張的醫患關係問題就能徹底解決。其實,取消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不讓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調解,只是邁出了緩和醫患關係的第一步,剔除了可能影響醫患糾紛處理的一個因素,要從根本上實現融洽的醫患關係,最重要的是在實踐中做好兩方面工作。

  一方面是做好預防。患者就醫是為康復出院,並非沒事找茬鬧事,最後醫患關係劍拔弩張,有患者自身的原因,亦有醫院方面的原因,如以藥養醫的問題依然突出,甚至發生為死人開藥的奇聞,如醫患之間醫療資訊不對稱,本來正常的醫療活動引發患者或者其親屬不信任。再如看病難、個別醫生醫德淪喪等現象依然存在。如果這些問題長期存在,醫患糾紛發生率就不能降到最低。這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加強醫療體制改革,強化醫療機構內部管理,提高醫療品質,提高醫療服務效能,從源頭上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另一方面是優化醫患糾紛救濟路徑。當然,取消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是一種優化方式,但還不夠,還需要對明確的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權利救濟途徑進一步優化,做好訴訟與非訴的銜接,盡可能讓醫患糾紛處理程式暢通無阻、處理結果公正、當事人信賴認可。

  可喜的是,《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草案)》已從對醫患糾紛預防機制予以完善,對醫患關係救濟路徑的優化,還需要衛生行政部門與仲裁機構、司法機關進一步完善。唯有多維度、多機構通力合作,融洽的醫患關係距離才不會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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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倡導禮法合治

  重構醫患關係須禮法合治。法治的落實不在於用法條來取代固有的文化傳統,而是要把人們對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們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傳的文化傳統中去。在醫患關係重新建立過程中,禮法合治是一條捷徑,也是必由之路。因此,醫德建設與公民道德建設必須同步加強,培育醫患雙方的法治信仰必須按下快進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