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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部門須“避嫌”醫患糾紛調解

發佈時間: 2015-03-03 09:50:22   |  來源: 新民網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醫療機構執業時應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患者享有查閱、複印、複製病歷資料的權利,昨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草案)》多處規定涉及醫患關係處理,明確處理醫患糾紛 的四種途徑,即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2月28日《南方都市報》)

  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的最前沿,深圳著眼醫患關係公共社會難題的解決創新,又一次走在了前面。法治大背景下,通過立法手段尋求問題的解決方案無疑是一種共識。我們可以看到,作為全國首部地方醫療法規,此次深圳的《條例》大膽走出了以往“大而全”的窠臼與俗套,重點關注于現實醫患關係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一系列首創舉措,諸如要求醫療機構執業時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明確患者查閱病歷資源的權利、門診醫師接診人數限制、鼓勵醫生多點執業等等,都具極強的可操作性。《條例》經審議後如獲推廣,有可能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對其他地區亦會産生極強的示範效應。

  在《條例》所涉及的諸多內容中,“ 衛生行政部門 不能參與調解”一項尤其引人關注。各醫療機構與 衛生行政部門 存在一定的隸屬管轄關係,在過往的 醫患糾紛 調解實踐中,鋻於醫療事故往往又涉及相對複雜的醫療技術問題, 衛生行政部門 到底有沒有狐假虎威般地“護短”、“仗勢欺人”,有沒有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場上“秉公執法”,在很多人心裏始終都是一個“結”,各種猜測甚至臆想的謠言歷來不絕於耳。而此番“禁 衛生行政部門 參與 醫患糾紛 調解”的改進,類似于瓜田李下的“ 避嫌 ”做法,一定程度上緩和、化解了這樣的矛盾和公共訴求。利於讓涉事的醫患雙方“實力對等”地進行磋商,通過法定的四種渠道來解決問題,無疑將更科學有效,更令百姓群眾信服。

  各地頻醫鬧、暴力傷醫等極端事件頻發,不但讓相關各方及公眾深感不安,也嚴重損害了社會治安秩序和地方形象,惡性迴圈之下,醫患關係更趨惡化。對此,一些地方的管理者使出渾身解術,如向醫療機構增派警力、醫生習武等,但由於著眼于局部和枝節,大都是“頭痛醫頭”的應急式對策,治標不治本。而此次,深圳通過立法手段,著眼主要矛盾和關鍵問題,從法治監管角度提出了一個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可行之策。特別是在醫療糾紛調解中,擬禁止 衛生行政部門 參與的做法,更是蛇打七寸切中要害,可以有效消除公眾疑慮,為醫療糾紛的合理、及時解決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