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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輸液未做皮試致患者過敏 醫院被判賠6.4萬

發佈時間: 2015-01-28 10:43:50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70多歲的王女士因四肢脹痛前往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就診,當值醫生輸液前未給其做皮試而導致發生過敏,不僅住院151天,還雙耳突發性耳聾,甚至病危。王女士由此起訴北京大學人民醫院,索賠15萬餘元。近日,西城法院一審判決北大人民醫院負主要責任,賠償王女士6.4萬餘元。

  輸液前未做皮試導致患者過敏

  現年已77歲高齡的王女士訴稱,2009年12月28日晚,她因四肢脹痛到人民醫院急診科就診,當值醫生違反醫療常規,在了解起過敏史的情況下,沒做過敏試驗就直接開具頭孢曲松鈉輸液,造成其嚴重藥物過敏。

  事故發生後,王女士先後經過人民醫院門診治療和長達5個月的住院治療。住院期間還曾出現病危,造成雙耳突發性耳聾,直到2010年6月4日出院時,仍存在過敏導致的消化系統功能障礙。

  王女士説,自己至今雙耳失聰,不能正常飲食,白蛋白明顯低於正常範圍,體弱無力,常常處於臥床不起的患病狀態,生活不能自理,面臨著後續治療。一切原因都是由於人民醫院醫生的違規操作和嚴重不負責任,遂要求賠償15萬餘元。

  鑒定結果證明醫院存在過錯

  面對王女士指控,人民醫院辯稱,醫院對原告的診斷正確,沒有違反診療規範。原告住院費18萬餘元,扣除其已交納住院押金4.5萬元,尚欠醫院醫療費14萬餘元。北大人民醫院提起反訴,要求王女士支付欠付醫療費,並承擔反訴費用。

  王女士稱,住院費係治療過敏産生,人民醫院還從其醫保中扣除7萬元,該款不應用來減輕醫院的責任,不同意醫院的反訴請求。

  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果顯示,北大人民醫院存在醫療過錯行為,且過錯行為與原告的過敏性皮炎、腸炎及並發癥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方負大部分責任,原告的損害情況不構成傷殘。

  對於鑒定結果,王女士表示認可,但人民醫院則認為不存在違規用藥的情況,且與過敏性腸炎無必然聯繫,鑒定中心認定的與過敏有關的治療,一部分係原告自身疾病導致。

  法院一審判決醫院擔主要責任

  西城法院審理認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充分盡到注意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證實醫療過錯,法院經當事人申請,委託具有資質的鑒定單位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人亦根據當事人的異議進行了補充説明,且出庭接受了質詢。

  根據鑒定意見,人民醫院未仔細詢問病史,對王女士存在藥物過敏未盡到注意義務,違規、超適應症使用藥物羅氏芬,且使用過程中對病情觀察不細,存在醫療過錯。王女士高齡、體質差、對過敏後果恢復慢,亦在其損害後果中佔有一定因素,所以醫方應負大部分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定,北大人民醫院的責任比例為80%,遂一審判決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賠償原告王女士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6.4萬餘元,駁回其反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