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將“上崗”調解城區醫患糾紛
發佈時間: 2014-12-31 10:42:15 | 來源: 中國江蘇網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調解程式怎麼走?
想要到調處中心走調解程式,醫患雙方需要怎麼做?
調處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調解目前主要分為四個階段。首先是要醫患雙方自願前來,“由患者向調處中心申請調解,雙方共同填寫醫患糾紛調解書,講述大致情況”。二是醫患雙方向調處中心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病歷、醫患雙方醫療服務合同關係的證明、身份證明等,由調處中心核實調解原因是否正當。三是轉到調解處,根據訴求進入調解階段,“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醫院提供證明”。最後,中心出具相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核實後簽字生效。“目前調處中心還沒有正式運作,雖然已于12月3日正式掛牌,但是相關機制還在建設當中。預計春節前後能夠正式啟用。”吳光明説。
◎能否“一碗水”端平?
在淮安市城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成立之前,淮安的患者遇到醫療糾紛,或去醫院的醫療糾紛辦公室,或去市衛生局投訴。因衛生局是醫院的主管單位,醫院又是醫生所在單位,這種糾紛處理方式讓不少患者感覺“不公平”。“我們‘城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屬於受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單位,目前由市司法局代管。作為一家第三方醫患糾紛調解機構,我們在調解醫療糾紛時擁有獨立性,不會受到其他力量的干預。”吳光明告訴記者,調處中心設置了由60名法學專家和60名醫學專家組成的諮詢委員會,為醫患糾紛調處在定性、定責、定賠等方面提供參考依據。“從維護醫患雙方切身利益出發,專家諮詢實行回避和隨機抽取制度,以提高醫患糾紛調處的科學性和公信力。”吳光明解釋説,“若是諮詢委員會的成員與調解雙方有利益關聯,比方説同單位,那麼我們將執行回避制度,再抽取其他成員,確保公平公正,讓老百姓放心。”
◎調解還是訴訟?
據介紹,醫患雙方經“城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調解,一旦簽訂民事調解書,即産生法律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不得擅自變更。“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的,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訴。”吳光明解釋道,“這是因為相關法律規定,調解書一旦簽訂後,不能就同一事由再起訴。若一方拒絕履行已簽訂的民事調解書內容,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對於已經過法院判決的醫患糾紛,也不能再次進行調解。“同一事由,到底是走民事調解途徑還是法院訴訟,醫患雙方得提前做好選擇題。”吳光明説道。
原標題: 第三方將“上崗”調解城區醫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