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手術室暈倒一個月後離世 是否算工傷?
發佈時間: 2014-12-04 10:19:36 | 來源: 人民網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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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工傷認定以48小時為界?
使相關條款更具可操作性
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中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並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
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表示,按照這一規定,如不存在意外傷害因素,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病,並直接進入到救治階段,在48小時之內沒有死亡但之後死亡的話,肯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黃樂平稱,之所以確定一個時間點,是為使該條款更具操作性。在此前的相關法規中,曾使用過“因為工作緊張導致發病的”這一説法,但實際可操作性不強。因此,在制定《工傷保險條例》過程中,諮詢了醫學專業人士,確定了“48小時之內”這一時間範圍,“其出發點主要就是好操作。”
“48小時”硬性規定有何缺陷?
存倫理風險且公平性不足
而對此所帶來的問題,黃樂平表示,主要體現在倫理風險與公平性不足兩個方面。首先,由於認定工傷與否所帶來的巨大賠償差距,容易造成單位一方拼命搶救,而家屬方反而希望放棄治療的倫理問題。第二,如果單純以“48小時”為界的話,可能有部分職工的發病死亡,與工作的關係並不大,但只要在此時間範圍內,就可以享受相應待遇。而另一方面,有很多職工確實是工作原因引起發病,但在48小時之外死亡,就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對他們來説很不公平。”
黃樂平同時表示,在目前法律實施過程中,“48小時”是一個剛性規定,“目前還沒有特別好的解決辦法。”但從目前立法的趨勢來看,其科學性和民主性正在不斷提高,黃樂平建議,對於該條規定,未來應該從“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這一角度進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