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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標識不得暗示藥效

發佈時間: 2014-11-29 10:40:36   |  來源: 健康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這個“雙11”,網上最低1折的化粧品是否讓你忍不住下單?如果買到的是假貨或“三無”産品應該找誰?昨日從國家食藥監總局官網了解到,《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正公開徵求意見,規定化粧品標識不得暗示有藥效功能,消費者如通過第三方網路平臺買到假冒偽劣化粧品,找不到化粧品生産經營者可找網路方要求賠償。

  化粧品標識不得暗示藥效

  商場、雜誌、網店的化粧品廣告中,“防過敏”“消炎除菌”“除螨祛痘”等關鍵詞不少。登錄電商平臺搜索“藥粧”,查詢到的商品多達9.6萬件。不過,“藥粧”的概念最先來自歐美一些國家,是指在藥店銷售的化粧品,介於藥品和化粧品之間,國內尚沒有藥粧的界定,只是行業中運用此概念。市場上標識“藥粧”的化粧品品質參差不齊。

  此次《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禁止標註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産品或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混淆的內容。

  網店買假貨可找網站索賠

  網路平臺是化粧品假貨的重災區。假冒化粧品有何危害?昨日從本市部分醫院了解到,秋冬季節過敏性皮炎發病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市民使用了刺激性化粧品或假冒化粧品引起的。

  根據上述意見稿,消費者通過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化粧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要求賠償。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化粧品生産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路化粧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

  賣假貨最高處罰10倍貨值

  意見稿還明確了法律責任,規定違法生産、經營化粧品將被最高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生産企業將被吊銷化粧品許可證件,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化粧品生産經營活動;違法經營企業的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3年內不得從事化粧品生産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