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關係立法重在完善糾紛預防機制
發佈時間: 2014-11-24 09:39:24 | 來源: 人民公安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看病難、看病貴、醫患矛盾……如何解決醫療衛生方面的各種難題,重塑正常的醫療秩序?深圳選擇從“法”入手。11月16日,市人大常委會在其官網上登出公告,向社會各界徵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徵求意見稿)》的立法意見。該條例強化了深圳市醫療體制改革的各項制度安排,同時明確醫患糾紛發生時的處理程式,深圳或將成為國內第一個為醫患關係立法的城市。(11月17日《深圳商報》)
當下,醫患關係緊張,個別地方甚至發生暴力殺醫、傷醫以及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之類的惡性事件。然而,無論是普通的民事醫療糾紛,還是影響惡劣的違法犯罪,我國並非沒有相應的權利救濟機制和行為規制法律。事後處置的先天滯後性決定了即便依法能讓醫患權益各得其所,但心中芥蒂已生,醫患信任難再。深圳市此次制定條例,正是注意到事後處置的治理短板,所以從預防影響醫患關係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入手,通過減少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的發生,實現醫患關係的和諧統一。
患者就醫的目的是治好傷病康復出院,並非來找茬鬧事。醫患關係發展到劍拔弩張的地步,不排除有的患者是無理取鬧,有些患者的情緒表達需要克制,但與此同時,醫院及醫生也應在三個方面有所改善:一是內部體制,時下以藥養醫的問題依然突出,甚至發生為死人開藥的奇聞,如此執業怎能不引發患者不滿;二是醫務公開不夠,醫患之間醫療資訊不對稱,本來正常的醫療活動也可能引發患者及其親屬的猜疑;三是在服務品質上,看病難尤其是找專家看病難上加難、個別醫生醫德不端等現象橫亙在醫患之間,影響著醫患關係和諧統一。只要這些現象不絕,醫患關係就不會步入良性軌道。
其實,以預防方式實現醫患關係的改善已成為醫療立法的重點。從去年開始,國家衛生計生委啟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修訂工作,擬修訂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主要內容就是預防醫療糾紛或者醫療事故的發生,加強醫療機構內部管理,提高醫療品質,提高醫療服務效能,從源頭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不難發現,深圳市對醫患矛盾預防機制予以完善,從保障患者就診時間、提高社康就診醫保支付比例、新建改建項目須預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用房、醫師多點執業、醫生過度醫療或被吊銷執業證等多維度進行制度性安排,其立法傾向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精神吻合,對其他城市無疑具有很強的借鑒和示範意義。因此,筆者認為,深圳市立法機關應在充分吸納民意的基礎上,對醫患矛盾預防機制進一步細化,針對工作實際盡可能地進行機制創新,從而為和諧醫患關係趟出一條好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