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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計委:社會撫養費不得返還或變相返還徵收機關

發佈時間: 2014-11-24 08:29:04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國家衛生計生委20日發佈《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起草説明,要求落實收支兩條線,確保全額上繳國庫。並進一步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徵收機關”。

  2010年以來,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啟動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修訂工作,形成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修訂意見。因本次修訂內容較多,衛計委建議廢止《辦法》,制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簡稱《條例》)。

  《條例》明確界定了徵收對象,縮小徵收範圍。明確規定徵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並統一徵收標準,限制自由裁量權。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條例》明確指出,要落實收支兩條線,確保全額上繳國庫,增加徵收管理透明度。同時強調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掛鉤”,並對違反規定的,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條例》還對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徵收主體作出調整,確定由戶籍地予以徵收,現居住地做好相關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