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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新規:醫生禁收紅包 違者至少停診半年

發佈時間: 2014-11-05 11:33:39   |  來源: 重慶晨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醫生禁收紅包

  已上升到法律層面

  《條例》還增加了醫生收“紅包”等禁止行為,明確收受紅包將被暫停半年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以前也是禁止行為,不過只是行風建設,醫院管理等,如今上升到了法律層面。而醫務人員不得收受紅包這一內容是首次寫入重慶地方法規。”市人大常委會有關人士説。

  《條例》針對當前的一些不良現象,進一步加強執業行為的規範。法規裏,明文列出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的一些禁止行為。包括收受患者及其家屬錢物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獲取不正當利益;採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招攬患者就醫等,並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不設床位輸液要報批

  外包科室情節嚴重要吊銷許可證

  《條例》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範圍,也新增加了一些規定。比如,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準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開展輸液業務,應當經區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診所,屬於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類型之一。

  而針對目前部分醫療機構出現科室承包等行為,條例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將醫療場所出租或者變相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展診療活動,不得將科室或者業務用房變相出租出借、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醫療機構的名義開展診療活動。

  違反規定者,除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外,情節嚴重的,還將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條例》規定的禁止行為

  1.收受患者及其家屬錢物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獲取不正當利益

  2.採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招攬患者就醫

  3.假借行醫進行封建迷信活動,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騙取錢財

  4.使用失效藥品

  5.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衛生用品

  6.洩露在醫療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病人隱私

  7.出具虛假醫學證明

  8.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其中任何一條

  由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第2項至第8項規定

  由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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