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允許醫療機構議價採購藥品
發佈時間: 2014-10-30 07:50:25 | 來源: 經濟參考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湖北日前出臺規定,允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以帶量採購方式與藥品企業議價採購,實行量價掛鉤,這意味著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可在省級集中招標採購的基礎上,直接與藥企就採購品種、規格、數量及價格談判,這打破了長期以來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不得二次議價”的堅冰。
專家認為,新規從理論上有利於緩解藥品價格虛高,但實際上,由於所議價格與招標價的價差不歸醫療機構所有,醫療機構議價動力不足,實際效果有待觀察。
新規:
允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議價採購
湖北省衛生計生委日前出臺《湖北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管理辦法(試行)》,允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探索以帶量採購的方式與藥品企業進行議價採購。據省衛計委介紹,這一辦法的出臺意味著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可以在省級集中招標採購的基礎上,直接參與和藥企的談判,以明確採購的品種、規格、數量及價格等實行量價掛鉤。採購的藥品,可由生産企業直接配送,也可以委託藥品經營企業配送,各地可結合實際,探索在本區域內實行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送一體化方式,從而提高藥品配送率。而在此前,和大多數省份一樣,湖北醫療機構藥品採購須執行“省級集中招標採購價”,即使供應商願意降價也不行。
《辦法》指出,全省各級各類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在全省藥品採購平臺或者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平臺上集中採購藥品,並優先配備基本藥物和常用低價藥品。醫療機構要建立藥品價格公示制度,方便患者核對藥價,並公佈藥品價格查詢方法和省、本地的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辦法》還要求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不按規定參加或規避藥品集中採購活動、在挂網藥品目錄範圍之外進行採購、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公佈的採購藥品零售價格或違規加價銷售藥品、以單位(包括科室)和個人名義收取藥品企業的各種“回扣”等7種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此外,辦法對採購藥品的配送不做硬性要求。可由生産企業直接配送,也可以委託藥品經營企業配送,醫療機構應在交貨驗收合格之日起30天內回款。各地可結合實際,探索本區域內實行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送一體化方式,提高藥品配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