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計委: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將定期核報核銷
發佈時間: 2014-10-15 09:12:52 | 來源: 健康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本報訊 (記者孫 夢)10月13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召開全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支付工作視頻會議,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馬曉偉在會上透露,我國將對應急救助基金實行定期核報核銷制度。
據了解,2013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根據安排,財政部每年下撥5億元應急救助基金,各地相應配套資金,用於對患者的應急救助。記者從會議上了解到,截至目前,財政部已將2013年度和2014年度各5億元應急救助基金下達各地,各地配套資金也陸續到位,但各地的基金申請支付情況卻不盡如人意。
馬曉偉指出,核報核銷制度既能保障困難群眾的生命健康權益,也能維護醫療機構的正常醫療秩序。根據安排,2013年2月到今年6月30日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救助費用,要在10月15日~11月5日間完成申請;今年7月~11月發生的救助費用,要在12月1日~20日完成申請。醫療機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按照相應時段未發生該項費用處理。各級經辦機構對醫療機構提出的基金支付申請要及時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支付核銷。
國家衛生計生委明確,自2015年起,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執行每年兩次的核銷制度。每年度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當年5月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12月底前完成當年6月~11月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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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更好地發揮“救急難”和“兜底”作用,醫療機構和醫生在遇到以下患者時,應考慮為其申請應急救助:一是無法查明身份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二是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
應急救治階段結束後,由醫療機構梳理符合救助條件的患者資訊,向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申請基金支付。在基金申請支付過程中,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先由責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渠道按規定支付。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應先由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醫療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規定支付。無上述渠道或經上述渠道支付後費用有缺口的,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
原標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將定期核報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