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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傷提前退休無法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發佈時間: 2014-10-14 10:53:25   |  來源: 中工網   |  責任編輯: 張永生

  ■事件:老職工患矽肺提前退休

  職工汪某1973年入職唐山市某石英製品廠,從事石粉加工工作。1986年3月初,汪某經唐山市矽肺診斷小組診斷為1期矽肺。1993年11月,經石英製品廠批准同意,汪某開始享受提前退休待遇。2004年8月26日,唐山市塵肺患者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對部分矽肺職業病職工檢查,為汪某頒發了國家法定職業病證。此前,汪某所在石英製品廠未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治病費用由所在廠支付。2004年11月,企業改制後,汪某治病費用均由個人墊付。

  ■仲裁:申請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被拒

  2013年3月27日,汪某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待遇。

  勞動仲裁委認為,汪某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應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但汪某要求石英製品廠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援。

  ■觀點:“提前退休”不符合法定條件

  河北華盛通達律師事務所李宏偉律師認為,本案主要存在兩個爭議焦點:一是用人單位未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其因工傷治療費用等工傷待遇如何解決;二是職工,應否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首先,用人單位未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職工依法仍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因工傷治療費用等工傷待遇應由所在用人單位解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可見,只要是職工發生工傷,無論所在單位是否為其辦理工傷保險,都不影響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不同的是,辦理工傷保險後的職工工傷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承擔,未辦理的由所在用人單位承擔。

  此外,該職工何時認定的工傷,何時評定的傷殘本文沒有明確説明。如果該職工從未認定過工傷或評定過傷殘,則可能會因超過工傷申請時效而不能得到法律支援。如果曾經認定過工傷、也評定過傷殘,只是用人單位沒有給付相關待遇,若沒有超過仲裁時效的限制,則職工要求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我認為是可以得到仲裁委支援的,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因傷殘而再次就業存在一定困難的補償,其因本人提前退休,已無再就業法律依據,故不容易得到法律支援。

  相關法規:

  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須同時具備條件: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勞動者患病或所受傷害已被依法認定為工傷;

  (三)勞動者因工致殘,已由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

  (四)勞動關係經以下兩種法定情況而解除或者終止①五、六級傷殘的勞動者本人提出;②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勞動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勞動、聘用合同期滿;

  (五)支付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工傷保險關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