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計委:遠端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國、中華冠名
發佈時間: 2014-09-01 08:00:44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為推動遠端醫療服務持續健康發展,優化醫療資源配置,國家衛計委近日發佈要求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端醫療服務時,需簽訂遠端醫療合作協議,並堅持患者知情原則,向患者充分告知並徵得其書面同意。同時,未經國家衛計委核準,任何開展遠端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及其他指代、暗含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含義的名稱。
國家衛計委在意見中要求,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遠端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基於區域人口健康資訊平臺的遠端醫療服務平臺。同時,明確遠端醫療服務項目內容,包括遠端病理診斷、遠端醫學影像(含影像、超聲、核醫學、心電圖、肌電圖、腦電圖等)診斷、遠端監護等。醫療機構在開展遠端醫療服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資訊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遠端醫療服務相關的管理制度,完善醫療品質與醫療安全保障措施,確保醫療品質安全,保護患者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遠端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端醫療服務的,要簽訂遠端醫療合作協議,約定合作目的、合作條件、合作內容、遠端醫療流程、雙方權利義務、醫療損害風險和責任分擔等事項。邀請開展遠端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充分告知並徵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須徵得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書面同意。
此外,醫務人員向本醫療機構外的患者直接提供遠端醫療服務的,應當經其執業註冊的醫療機構同意,並使用醫療機構統一建立的資訊平臺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各級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遠端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未經國家衛計委核準,任何開展遠端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及其他指代、暗含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含義的名稱。
為進一步控制安全風險,國家衛計委要求,醫療機構在開展遠端醫療服務過程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遠端醫療服務需要,或者存在醫療品質和醫療安全隱患,以及出現與遠端醫療服務直接相關嚴重不良後果時,須立即停止遠端醫療服務,並按照《醫療品質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的要求,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