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實施細則出臺
發佈時間: 2014-08-06 10:38:42 | 來源: 河北新聞網 | 責任編輯: 張永生
河北新聞網8月6日訊(記者 張欣媛)為規範我省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確保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河北省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實施細則》,並定於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悉,省局此次出臺的細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出來的,並已通過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合法性審核。
河北省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確保重大活動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省範圍內舉辦的具有特定規模和影響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外事以及其他重大活動(以下簡稱重大活動),並由各級政府確定及要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實施專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區域或上級政府舉辦的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或上級政府的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重大活動期間,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活動主辦單位、餐飲服務提供單位應建立及時、有效的食品安全資訊溝通機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可分為駐點監督和巡查監督等監管方式,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根據重大活動的性質、規模和供餐模式等因素,確定相應監管方式。
第六條 工作職責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依照《食品安全法》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確保重大活動期間食品安全;向承擔餐飲服務的單位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供重大活動的背景資料;協助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建議,調整重大活動餐飲服務單位;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和所需的經費保障。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單位應制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規定;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用相關産品的採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妥善保留採購票據等相關資訊;配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做好重大活動各餐次食品的食品留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突發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的調查處置工作。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管、檢測和食品安全狀況評估;負責收集、整理、上報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資訊;採取相應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依法查處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條 主辦單位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餐飲服務單位承擔重大活動餐飲服務:
(一)持有有效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二)具備與重大活動就餐人數、規模相適應的接待服務能力;
(三)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達到A級標準;
(四)食品從業人員持有有效健康檢查和業務培訓證明,檔案記錄完備;
(五)食品及原料供應渠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相關證件資料完備;
(六)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于活動舉辦前20個工作日內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報以下相關資訊及資料,包括:重大活動名稱、舉辦時間、舉辦地點、參加人數;主辦單位名稱、聯繫人、通訊方式;供餐單位名稱、數量、地址、聯繫人及通訊方式;參與活動人員的酒店入住情況;供餐形式、供餐地點及重要宴會、旅遊活動、重大活動期間指定或贊助食品等相關情況。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接到重大活動主辦單位確定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後,應立即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督導檢查,看是否符合重大活動餐飲服務保障有關條件,對不符合條件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通報重大活動主辦單位進行相應調整更換。
第九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做好人員、車輛、監督設備等食品安全監管準備工作,並做好執法文書、採樣工具、食品安全現場快速檢測設備等準備工作。
第十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選派執法人員進駐重大活動餐飲服務現場,實施具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組織、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設立及落實情況;
(二)食品加工場所佈局設置、衛生設備設施運作情況;
(三)食品加工製作過程食品安全情況;
(四)直接入口食品及所用食品工具、用具、容器情況;
(五)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近期身體健康及個人衛生狀況;
(六)餐飲服務單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因素和環節;
(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重大活動情況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快速檢測人員應攜帶食品安全監測箱對食品進行快速監測,重點開展亞硝酸鹽、農藥殘留、有毒重金屬等的定性監測。檢出可疑陽性的樣品,應立即封存並暫停使用;如有需要,將可疑樣品送具有檢測資質的實驗室進行定量檢測,符合國家標準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餐飲服務單位應停止使用:
(一)法律法規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菜譜審查認定可能容易引發食物中毒的食品;
(三)快速檢測呈可疑陽性的食品;
(四)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五)外購散裝直接入口熟食製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
第十四條 重大活動期間,發生可疑食品安全事故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單位要立即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報告並採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食品生産加工和供餐活動;
(二)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導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三)配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好現場調查取證,如實提供食品留樣及相關證據和材料;
(四)依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的監督意見進行改正。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經核定屬於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按照職責許可權啟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工作做出書面總結,並將書面總結及各種工作方案、執法文書等資料歸檔保管。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