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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責險:如何在博弈中合力推進

發佈時間: 2014-07-25 09:32:00   |  來源: 健康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保險公司:應理解保險“大數法則”

  作為醫責險承保方,商業保險公司按理説肯定是要營利的,誰也不願意賠本賺吆喝。然而,多家保險公司都對記者表示,起碼從目前情況來看,醫責險還是一個虧損業務,對於保險公司來講,大家都想做,又都不敢做。

  醫療機構都想低繳費高賠付

  北京市是較早探索醫責險的地區。從1998年開始,北京市的個別醫院就開始了嘗試。到2005年,在北京市衛生局、市保監局的推動下,通過招標形式,最終確定了兩家保險公司進行全市統保。目前,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保了500多家醫療機構,佔全市80%的市場份額。

  中財保責任險營業部總經理許虹對記者説,目前,北京市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已有80%參保,應該説覆蓋面並不低,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和支付的賠付款基本上也是平衡的。但對於保險公司來講,不能只算簡單賠付率,還要算綜合賠付率。保險公司要繳納營業稅,還有人力成本、服務成本,10年算下來,保費基本都用於賠付了。

  對於醫療機構缺乏參保積極性的問題,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李文斌認為,如果每家醫院都站在自己的角度算賬,肯定是有的賺、有的虧。然而,保險必須遵循“大數法則”,如果所有投保機構都希望出的少、賠的多,那麼保險公司根本沒有辦法開展業務了。

  許虹則希望參保醫療機構能理解保險的費率調整機制。她説,對於第一年投保的醫療機構肯定要按照標準費率來投保,如果一年運作下來發現,這家醫療機構的賠付率明顯低於同類醫院,那麼第二年保險公司會下調保費,相反有些醫院就要多繳保費,從而實現保費的變相調節管理功能。

  多位保險從業者都認為,評判醫責險是否起了作用,不能僅僅看賠付率,還要看這一機制是不是有效緩解了醫療機構所承擔的醫療糾紛壓力,是不是將現在患者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的不公平解決方式,引導到通過第三方平臺、都按同一標準加以賠償的理性、合理、依法的解決途徑上來了。

  保險精算還缺乏明確依據

  在福建省福州市,醫責險採取的是醫療風險互助金方式。據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總經理助理任建國介紹,福州市的10家省屬醫療機構各自打包支付一定的費用,由保險公司建立醫療事故賠付基金,出現醫療糾紛,各家醫院從各自費用中提取賠償金,餘款滾存到下一年度。保險公司只是按照業務量,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從理論上來講,各級醫院賠付的還是自己的錢,只不過有了保險公司介入、參與協調。

  按照醫責險的賠付標準,發生醫療事故必須給予賠償,對於醫療機構和醫生沒有責任的醫療意外,則不予賠付。任建國告訴記者,在實際操作中,由於醫療行為本身技術含量高,究竟是意外還是事故,很難直接區分出來。如果是醫療事故,院方不願意承擔,希望向醫療意外方向靠攏。如果是醫療意外,患者不願意相信。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由於鑒定專家本身也是醫生,患者又不信服。造成的結果是,即便衛生計生部門有明確的賠付標準,在實際賠付中也往往難以實現。

  任建國認為,如果人民調解起不到應有的作用,最後醫患雙方還是要通過協商、談判、賠錢了事,必然會導致實際賠付率和官方標準有偏差,比如有的患者因為拔牙引起感染,可能會賠付2萬多元,而有的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也不過賠上幾萬元。對於保險公司來説,一個險種可能盈利也可能虧錢,但理賠必須有一個客觀的標準。

  精算是保險的另一個重要機制,任建國對記者説,保險公司必須通過採集基礎數據,測算出承保的費率,進而通過數據的不斷積累,精算出盈虧的平衡點。但目前從全國來看,各地都沒有明確的數據,即便有數據也讓人不踏實。做不到精算,怎麼才能實現保本微利?

  讓患者貨比三家要不得

  按照衛生計生部門“三調解一保險”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索賠1萬元以上的,必須通過人民調解或訴訟方式加以解決。但在現實的賠付中,很多患者要麼不信任第三方調解,要麼嫌等待時間過長,往往還是會回到醫療機構,試圖通過各種方式實現私了。

  一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對記者説,如果醫院頂不住壓力、守不住這條紅線,患者對保險賠付不滿意後,醫院還是賠了錢,那麼不僅不利於整個機制的建立,反倒讓患者貨比三家,“飯一夾生”就更難處理了。

  要將醫療糾紛移出醫院,這位保險人員認為,不僅需要患者對第三方調解給予理解和支援,還應該減少醫院的醫療糾紛決策權,達到一定數額的賠償就不能私了。要讓患者知道,再哭再鬧從醫院是拿不到錢的,從而將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化,將大家都引導到合法的解決途徑中來。

  對於走司法訴訟途徑的醫療糾紛,這位保險人員認為,司法部門作出的調解和判決總給人一種和稀泥的感覺。對於究竟是醫療糾紛還是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到底應承擔多少責任,如果司法部門都不能有所堅持,那麼醫責險也難以實現合理賠付。

  建議:承保方應有準入和退出標準

  一位保險人士對記者説,隨著醫責險的推行力度加大,想要進入這個領域的保險公司肯定會越來越多,由於我國現在主要還是醫療機構投保,相對於人數眾多的醫務人員來説,數量畢竟有限,要充分發揮保險的大數法則,政府對保險公司應該設定一定的準入標準。

  許虹認為,對於在承保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責任等問題的保險公司,也應該有退出機制,否則大家都來比誰的保費低,而不是看誰的保障程度高,出現惡性競爭,最終導致服務不能保障,不利於醫責險的健康發展。

  對於第三方調解機制,任建國建議,衛生計生、司法等部門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手段維護醫療糾紛的理賠標準,杜絕現在普遍存在的“拍腦袋”式賠付。要引導患者走正規途徑,嚴格按照事實賠付,而不是比誰的胳膊粗。

  一些保險人士建議,司法部門應該增加法律的權威性和執行力,對於醫療機構沒有責任的,就不應該責成醫院支付救濟金,應該幫助患者提高對醫療風險的認識,讓老百姓意識到,有些風險患方不得不有所承擔。如果醫療機構確有過錯,特別是嚴重過失,應該加大懲罰力度,適當時候甚至應該支付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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